企業債務重組收入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時間 2022-02-03 08:50:10

1樓:月似當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以不同形式取得財產轉讓等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後,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債務重組收入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2樓:匿名使用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根據上述檔案規定,你公司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應當計入去年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金勇 梁曉玲)

豁免的債務是否還要繳企業所得稅?

3樓:金果

需要。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六條 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

4樓:奀奀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被豁免的債務發生時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單純從會計處理來看,表面上被豁免的債務涉及不到稅收。但是,由於稅收與會計處理在債務重組業務方面存在差異,就形成當債務人得到債務讓步時必須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第六條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資產金額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債務重組稅務如何處理

5樓:手機使用者

,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及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

對於這種讓步金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計入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當期損損益。稅收上如何處理呢?

一般性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債務人應當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這種稅收處理,也稱之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二)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2.

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舉例:甲企業欠乙企業1300萬元債務,經協商進行債務重組,甲企業以庫存商品一批抵頂債務,商品成本價900萬元,評估價值1170萬元(含稅),其他債務免去。此例中,債權人乙企業收到的存貨公允價值為1170萬元,與債務賬面價值1300萬元相比,作出了130萬元的讓步,讓步金額為130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報稅務機關審批後稅前扣除。債務人甲企業以1170萬元存貨抵消1300萬元債務,少歸還債務130萬元,獲得債務重組收入130萬元。同時,視同收入10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900萬元,視同銷售所得100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此兩項所得230萬元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殊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上例中,假如甲企業同意乙企業債轉股增資,但雙方確認增資額為1170萬元。則乙企業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130萬元,但投資到甲企業的股權計稅基礎是原債權計稅基礎金額1300萬元,待企業將來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可以按1300萬元結轉計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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