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實務中,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通常限制的是

時間 2021-10-14 23:21:26

1樓:楊子電影

在保險實務中,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通常限制的是保險期限長短。「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

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後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並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開始,直至該項貨物被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

海運進出口貨物運輸險的保險責任起訖,不是象財產、人身等保險險種規定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終止,它是從貨物「運離」保險單上列明的裝貨港發貨人倉庫開始。

直到「送交」保險單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貨人倉庫時終止,中間包括:多次的轉運、海輪與港口間的駁船運輸責任、港口與倉庫間的陸上運輸責任、存放在港口碼頭庫場待運期間的責任。

2樓:不曾懂的風景

"倉至倉條款"是運輸貨物保險中較為典型的條款,它具有充分性、嚴密性和普遍性的特點。所謂充分性,是指貨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的保障程度貫穿於貨物運輸全過程的各個環節,涉及各種運輸方式,整個運輸過程無一漏洞。

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後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並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所以倉至倉條款即復以時間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還對以下幾種情況作了規範:   1 若貨物運抵被保險人用做分配分派的處所,或在非正常運輸的情況下運抵其它儲存處所,保險責任也告終止。   2 若貨物在卸離海輪後60天內被運往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當開始轉運時保險保險責任也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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