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職的最後一天5月20日公司擬定了一份離職

時間 2021-09-02 18:55:54

1樓:匿名使用者

1、承諾書第

一、二、四條還好說,只要自己沒什麼問題可以籤,畢竟上面的要求也是個人職業素養的一種體現;

2、第三條關於競業限制這條可以籤,前提是公司在你離職後按月支付你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最長期限是2年,如果他們要求你遵守,2年時間內必須按月給你支付這個費用,否則可不用遵守。費用額度根據你的崗位和公司要求你保密的內容協商來定;

3、第五條,你沒有義務在離職後還以前的職責承擔相關的責任,工作職責這塊可以要求他們現在和你交接的人交接清楚,不明白或不清楚之處和個人能務及公司相關,記得打一個書面的交接單,如果你和交接的人關係好可以給他們解釋一些內容,但是那是屬於私事,和公司沒關係。至於配合調查更無從談起,如果覺得你個人有問題,要求他們在離職單簽完前或是交接完以前查清楚,你也沒有義務在離職之後去配合他們,所以這條不能籤

4、至於後面的承諾保證更是沒道理,因為損失這個詞就是指沒有固定標準,如果有什麼事情扯到你身上讓你賠100也行,讓你賠10萬也行。至於扯到受處罰,你可以對他們說,如果自己真有做什麼或他們有證據可以報警或去打官司;

所以綜合內容,這個承諾書你不必籤,如果有發競業金給你,可以單獨籤一份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協議即可。你只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保留好相關的書面證據即可離職,如果公司不給交接或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去勞動仲裁起訴公司:一是不讓離職、二是強迫籤協議,不過在公司與談的時候保留好威脅錄音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可以書面申請辭職,不需要單位批准。如果單位屆時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縱橫法律網-山東天地恆律師事務所-孫大元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可以書面申請辭職,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縱橫法律網-山東恆嶽律師事務所-於家亮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按要求應籤,如果沒給你辦,是公司的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要注意:若主動離職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縱橫法律網-山東平等律師事務所-宋曄明律師

離職後給單位的承諾書 我離職後到同行去工作,公司自己起草了一份協議書讓我簽署,請問這份協議合理不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在離開來

之前留下的工作交接義務源,如果你遇到一個客觀的情況下不能得到解決,就業與用人單位終止後的義務交接工作。如果工人在離開前自己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的僱主,用人單位有權收回。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或判例,你不需要寫承諾的,依法可以。

2,用人單位不得在地面上訂購附件工人的工資,這是非法的。

3,你可以選擇根據法律解決即勞動的檢驗報告或同意談判解決,寫的承諾,但承諾的內容,它是建議你寫的依法處理,不增加自己的義務以外的法定義務。

7樓:朱穎律師

此為保密協議,無不妥之處。員工籤與不籤都要遵守保密義務。

離職時,公司要求籤署個人承諾書,否則就辦不了離職,這樣合理嗎?

8樓:中兵勘察海外部

你投訴吧,能贏,但是可能沒實惠。當場讓你籤,你籤不。

這可太***的逗了,既然還沒發,怎麼會有這一條,寫結算到某月也可以了,最後的領錢不要簽字的麼。前面開玩笑,後面就來就業限制,這不搞笑麼。

你怎麼不就先簽字做清算,然後再交接麼……交接不交接還不是由你。怕是也沒什麼可交接的。

公司那交接,除了沒啥用的物品、檔案,其實要丟很多資訊到黑洞了,比如作業方式、“企業文化”,

那次是傳真機有啥問題了,說這個哪個的,那麼就給modem拆了直接用傳真機好了嘛,修個p。也就是她來得晚,沒見過不用這個的環境。

9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時,公司要求籤署個人承諾書,否則就辦不了離職,承諾書上有工資已結.清這麼一條,但是實際上工資未結清,所以未簽字,工作已交接完畢。現在一個多月了,工資仍結清,這樣做不合理,而且違法,去勞動局告他們!!!

10樓:仿若塵埃般

工資並未結清,但讓你簽結清證明,這明顯是不合規操作,但是很多公司都是這樣的,很多員工也簽了,但這個確實不是合法的,不過起訴的成本過高,建議你去公司協商辦理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建議雙方通過協商方式進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程式。若你不想籤,就可以不籤。

單位不給你辦離職證明,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2樓:可靠的

你現在可以簽署承諾書,但公司必須給予你補償,否則你可以不用遵守競業限制。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私企還要搞保密??

我在一家公司幹了1年6個月,準備離職,但是做離職交接的時候,必須叫我籤一份承諾書

14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呵呵。。。不怕,簽了,該幹啥幹啥~~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您有合法離職理由,通過法律程式維護合法權益

我要離職,公司讓我籤保密承諾書,但說不涉及競業禁止。

16樓:韓飛律師

一般競業限制是不能去相同行業工作,所以用人單位要支付競業費用,保密協議是不需要,所以勞動者是可以簽訂的。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一、保密協議形式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二、保密協議內容

(一)明確保密資訊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物件、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祕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燬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祕密、涉及商業祕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檔案的儲存與銷燬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密協議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五)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祕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7樓:匿名使用者

為自己純設義務,沒有任何利益的合同,你為什麼還要籤呢。

因為沒有支付保密費,那如果你違約的話,要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呢。

根據民法及合法的的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是協議,你不會願意給你自己設定一項義務,然後沒有任何利益與之對應,並且要在你違反該項義務時還需承擔違約責任吧。

作為正常人的你,自己想。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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