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喜歡我的人和前夫是好朋友,婚內前夫家暴我們離婚。離婚後他設陷阱害前夫快死了,我該幫誰

時間 2022-09-25 16:00:03

1樓:清風夜半低語時

你都這麼說了,不是很明白你要幫誰了嗎?你心裡已經打算好了,要幫這個人弄死你前夫啊,要不然你也不至於這麼問啊?然後你們就可以雙宿雙飛啦,是嗎?

2樓:fly忙中偷樂

這不是幫不幫誰,而是應該站在正義的一方。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喜歡你的人沒有理由害死你的前夫,誰也沒有理由害死別人,你應該選擇報警。

4樓:

那你還是應該幫你前夫才行你們需然離婚了但是他的心沒有那個人壞不會去設陷阱去害別人才是。

5樓:帳號已登出

你現在和他在一起嗎?

離婚訴訟中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6樓:華律網

(1)家暴可以通過報警,獲取報警記錄、傷勢鑑定等證據(2)配偶有家暴情形的,可以起訴內

離婚,法院經容

過審理後,依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來判決是否准予離婚。如果證據不足,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准許離婚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能需要二次訴訟來實現離婚。因此對於有家暴情形的建議通過報警、尋找證人等方式,蒐集相關證據之後提起離婚訴訟。

7樓:愛喝粥

司法實踐中,關於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存在著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專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是屬否構成家庭暴力,應當以行為是否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為依據,沒有傷害後果,難以認定暴力的程度,無法認定有家庭暴力存在;如果被告有多次故意毆打妻子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傷害後果,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暴力。認定家庭暴力,應視情節為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家庭暴力是傷害對方的一種行為,只要被告實施了足以傷害對方的行為,就應當認定被告的行為屬於家庭暴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對於被告的行為是否認定為家庭暴力,不能簡單地僅以被告的行為後果或情節為依據,也不能僅以是否構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導致傷害後果為依據,而應當從被告行為的主、客觀等全部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上述三種觀點,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審視家庭暴力問題的不同角度。

本案中,原告陳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顯然屬於舉證不足,兩人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由日常瑣事引起,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實不能被法庭所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並沒有徹底破裂,仍然有恢復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判決不准兩人離婚,有利於該家庭的和諧穩定和生產生活。

婚姻法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有哪些

8樓:華律網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9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7、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樓:民商法苑

我國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訴訟離婚中,調解無效後應該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同時也是無過錯方索賠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離婚手續怎麼辦理

11樓:華律網

訴訟離婚手續的辦理流程:1、聘請律師諮詢2、原告(提起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起訴書3、同意立案4、**審理5、判決離婚或者不准許離婚對於第一次起訴辦理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則需在判決生效後半年才能再次起訴離婚。一般法院對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會判決准予離婚辦理。

對於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書。這個和離婚證效力一樣。

12樓:蝶夢飛花舞隨風

蒐集他家暴的證據,去法院起訴離婚。

一、訴訟離婚的程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訴訟離婚需要下列證據材料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 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有具體的財產分割要求的,應提交主要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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