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調解相關協商協議,有法律保護嗎

時間 2022-03-24 06:30:09

1樓:匿名使用者

家暴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本來家暴就是違法的。夫妻本是同林鳥,何必互相傷害,特別是男人,更應該保護好你的妻子,我一直對有家暴的男生嗤之以鼻,看不起這種把拳頭砸向同床共枕的人。所以女人不幸遇到這種人,早點離開他

2樓:權羨

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婚姻法的規定較為嚴格。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傷害程度以及後果才能算是家庭暴力,或者必須得達到一定的頻率次數。通常來講偶爾的打罵和輕微的毆打行為,不會被法院裁定為家庭暴力。

判決過程對暴力後的傷勢情況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是很輕微的傷害,一般法官會結合其它事情進行認定。

3樓:為正義而在感到問心無愧

沒有!只有證實對方確有違協的參考依據。

4樓:

有。家暴也是違法的,即然有了協商協議就應受法律保護。

5樓:風雨答人

只要協議合法合規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就受法律保護。

6樓:錫錫姥姥

這個要看是什麼人給你調解的?假如說是法院給你調解的話,那肯定具有法律效益。一般像那種的話都是法庭出面進行調解的,所以說受保護。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屬於雙方自願的就有法律效力

但是關於財產約定部分

如果離婚時一方有異議

只能通過訴訟,看判決

和解協議有無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對嗎?

8樓:墨汁諾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一部或全部,自願協商達成如何執行的協議。

對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有的學者認為「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的結果,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書執行,只有原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簽訂協議書就是為了解決問題,達成和解,至於和解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雙方在自願的情形下簽訂的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大家在簽訂協議書的時候也要看清和寫明協議書的基本內容,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

《調解協議》與《民事調解書》不同。調解協議系案件各當事人自行判斷各方利益後,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提交給法院,法院據《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

一是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

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調解書中也應當列明。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還應當寫明第三人的主張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和雙方爭執的問題。

三是調解結果。即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拓展資料:

和解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就債務清償、避免破產清算所達成的書面契約。和解程式開始後,為達成和解協議,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供其審查討論。

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交法院裁定是否認可。法院裁定認可後,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式。和解協議自公吿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和解協議包括對債務人減免清償債務的數額,債務清償期限,清償方式,債務清償的擔保等內容。

1.雙方債務糾紛的情況、金額。

2.債務人承認的債務事實。

3.債務人償付債務的期限與金額。

4.債務支付的優惠。

5.延遲付款的後果。

6.雙方簽字、生效。

9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因如下:

一方面,這是由於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群眾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

另一方面,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80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

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範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並未規定法院調解應採用的方式。實踐中最為流行的則是所謂「背對背」 的調解方式,即法官與當事人各自協商,在雙方之間穿針引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除此之外,還可以嘗試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即從調解開始到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這樣有利於杜絕調解人員的暗箱操作,有助於雙方當事人的自由協商達成協議。

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處於中立、公正和消極的地位,法官不應發表個人意見讓各方當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調解,引導雙方和平協商,互諒互讓。不管用什麼方式調解,法官一定要對自己調解的案件負好責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強制或壓制調解。鑑於我國群眾法律素質不高的基本國情,如果當事人調解不成時,法官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評價,並幫助他們了解訴訟中潛在的有利點和不利點,以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對案件作出評價時,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判決無非也是這樣」等法律精神來迷惑或變相的威脅當事人,使其擔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錯誤的判斷。

調解書的製作要具備必要的說理和邏輯,應把證據的認定、適用的法律等寫入調解書,因為調解的過程和理由所體現的是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和實體公平的實現過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結論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減少了拒簽調解書的頻率和反悔率。

10樓:找法網

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類似於合同,效力與合同一致,都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之間就債務清償、避免破產清算所達成的書面契約。

調解協議系案件各當事人自行判斷各方利益後,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提交給法院,法院據《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不製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11樓:活寶丹姐

和解、調解協議僅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即不具有法律效益。

從理論層面看,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的自動履行應當不存在問題;

但從實踐中一些民事調解書進入強制執行程式,以及經過非司法調解處理過的糾紛反悔率較高等現象,可以看出調解結果的安定性,容易因當事人的反悔而破壞,導致先前的調解行為功虧一簣。

拓展資料:

怎樣提高和解、調節協議的法律效力?

轉化為法院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申請支付令、仲裁裁決、賦強公證等。

依據如下:

1、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達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申請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3、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公證機構可以參與調解、取證、送達、保全、執行等環節的司法輔助事務,可以應當事人申請,對具有給付內容、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和解、調解協議辦理公證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12樓: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五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執行和解協議是指執行程式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就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債的履行方式、履行時間、履行內容等內容進行變更,以此結束執行程式的協議。 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的再處分,

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私法行為,不具有強制執行依據的效力,因此不具有執行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人只能申請恢復執行或者以和解協議為依據提起訴訟,不能直接申請執行和解協議,具有可訴性 。

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13樓:承穎律師

普通的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是,協議仍然是有效的,如有一方不履行,可以依據該協議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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