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帳單是民訴中直接證據嗎,民事訴訟法中直接證據有哪些

時間 2022-03-18 11:40:10

1樓:法醫鑑定人

這個不是直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是因為被打傷了,案發的現場有監控錄影,如果監控錄影錄下來了打架的過程,這個是直接證據,住院帳單只是能證明住院期間花了多少錢,並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不是直接證據。

2樓:聽見幸福花開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不是這麼區分的。同樣乙個住院賬單,對於不同的案件事實可能就屬於不同的證據型別。比如你欠醫院的醫藥費,醫院去告要你還錢,賬單就是證明你欠錢的直接證據。

要是你被人打了去住院,花了醫藥費,現在你要去告打人者,要他賠醫藥費,對於證明你被打,賬單就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單獨乙個直接證據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乙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情節片斷,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民事訴訟法中直接證據有哪些

3樓:淮安浙江人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單獨乙個證據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主要有:當事人的陳述、書證、證人證言等,有時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物證等也能起到直接證據的作用。

通常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屬於間接證據。

所謂間接證據,即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而單獨乙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情節片斷,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樓:

您好,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直接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當事人的陳述

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的訴訟證據。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當事人的陳述都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只有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才是直接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當然,由於當事人是案件的親歷者,其陳述大多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是最常見的直接證據。

另外,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證明有罪的直接證據,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罪的證據是證明無罪的直接證據。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如果其記載的內容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就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署名的反動標語;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間互相通報犯罪準備或實施情況的信件;民事訴訟中的合伺借條、收據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來往信函等;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出具的有關檔案、公函、證明等。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控錄影,恰巧將某人行竊的過程錄下,依據錄影又可以將該人辨認出來,該錄影便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

物證一般不能成為直接證據,但在少數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枝、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枝、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再如民事訴訟中,當場購買的貨物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亦為直接證據。

5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單個證據與證明物件之間的關係,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如原告提出的購銷合同來證明他與被告之間的購銷關係,該合同就屬直接證據,因為它單獨地、直接地證明了原被告之間存在的購銷關係。

間接證據是指單個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得通過與其他證據聯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對於民訴的證據問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分!

7樓:湛橙

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的效力大於間接證據的效力。

如,在侵權糾紛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證據:證人甲提供的聽路人說被告打了原告的證言(證明被告打了原告的事實);醫院就原告的傷勢所作的診斷書的影印件(證明原告受傷的事實);原告單位出具的在家養傷誤工被扣工資的證明(證明原告受傷之後的損失)

證人甲的證言是言詞證據(直接證據、傳來證據),醫院診斷書是書證(間接證據),單位證明是書證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我覺得好難區分啊

8樓:

凡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凡不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與其它證據聯絡起來才能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對稱。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指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指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的事實。

刑事被告人對犯罪的供認,被害人或目睹證人對被告人實.施犯罪的陳述和證言,民事被告人對原告人所訴事實的承認,書證中關於民事爭議事實的記載,均屬直接證據。運用直接證據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相對較為簡單,但直接證據本身是否真實可靠,尚需其他證據印證,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互相配合、互相印證來認定案情。

間接證據是指對被審計事項具有間接證實功能的證據。這種證據需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審計事項的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取決於它與其他證據結合。

9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直接證據並不是意味著只要乙個證據就能證明事實真相,只要能證明一部分事實就是直接證據,這裡是指民訴的,刑訴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區分就是上面其中一人說的那種,沒具體看,不過看到「主要事實」四個字就知道是刑訴的,別被誤導了,刑民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區分不同的

10樓:嫣然過客

這個當然是直接證據,要是原告認為被告這個證據,只能證明被告給了原告錢 不能證明清償了他的那筆特定債務的話,可以提出自己新的主張,再對此提出新的證據,不然法庭就將採信被告的說法。間接證據一般看似與主張無直接關係,需要邏輯推理而成的,就是間接。說還錢了,拿出收據最為直接了。

刑訴與民訴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有沒有區別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區別,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間接證據要通過其他證據一併證明待證事實。

12樓:匿名使用者

間接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直接證據能作為定案依據

民事訴訟中下列哪種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原件是直接證據,影印件或者複製品是間接證據;二,證人未到庭的證詞;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1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下列哪種證據屬於間接證據的是:

3: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15樓:匿名使用者

間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所以選3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分類?幾種形式?有什麼作用?

1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證據在學理上有三種分類結果,即本

證和反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其中,本證和反證是以證據與證明責任的關係為標準分類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聯絡為標準進行分類的;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以證據的**不同分類的。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核實的方法有哪些,標準是什麼

1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核實的方法有多種,但是只有司法鑑定機構分類的、專業的標準,沒有司法標準的。

1、分析的方法。審判人員必須對收集、調查來的證據,圍繞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據材料間有無矛盾、以及證據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分析,同時要分析哪些是直接證據,哪些是間接證據,哪些是原始證據,哪些是法律證據,最終確認哪些證據有效及效力大小,從而查明案件事實。

2、調查的方法。這主要是用來對證人證言的核實。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應當到庭作證,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提交書面證言,或由審判人員就地詢問,製作詢問筆錄,在**時宣讀。

審判人員核實證人證言,必須了解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文化程度、精神狀況),以及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證言形成的環境等。

調查可由受訴人民法院直接調查,也可委託被調查事項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委託調查的事項應是比較簡單、容易調查的。

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調查,對與案件有關的事項(事實或證據)進行核實,以便與其它證據相印證,查明案件事實。

3、指派鑑定的方法。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在解決專門性問題時,可提交法定鑑定部門進行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對鑑定部門和鑑定人作出的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可以作定案依據。

同時,鑑定結論又可以和其它證據相印證,確認其它證據的效力。

4、勘驗的方法。勘驗物證和現場所形成的勘驗筆錄,既是民訴法確定的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同時,對現場和物證的進行勘驗獲得的第一手感性材料,又可以和其他證據相印證,是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的有效方法。

5、辯論的方法。辯論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陳述各自的方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是與民事審判活動相始終,它不僅僅存在於法庭辯論階段。

無疑,當時人也可以就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與案件有無關聯進行辯論。

6、質證的方法。質的意思是詢問。質證在民事訴訟法上有兩種情況:

一是審判人員對納入訴訟程式的各種證據,在當事人參與下,當庭出示,由當事人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陳述自己觀點;二是在法庭調查階段,兩個以上證人所作證言有矛盾時,經法庭許可當庭對質。質證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同時也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也是審查核實證據的最重要方法。未經質證程式的各種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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