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每月遲到次數的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時間 2022-02-27 09:55:18

1樓:龍之喵喵豬

1、 單次遲到早退10分鐘(含)至30分鐘(含)者,將從該員工工資中扣除1個小時工資。(即 該月工資工資 / 該月上班天數 / 每天上班時間=1個小時工資)

2、 單次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至三個小時按曠工半日處理,超過三個小時按曠工一日處理,扣除該月滿勤獎。

3、 單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不得超過3次;超過者扣除該月滿勤獎。

工作與生活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工作可以為生活提供保障,更好生活則是工作的目的。人如果不工作的話,生活不僅沒有保障,還會碌碌無為,失去價值和樂趣。但如果只工作的話,就沒有時間享受生活,這樣的經歷是不快樂的。

"工作狂",這個詞彙大家不陌生,印象中這是當代產生的乙個極新的詞彙。它指的是對工作極度投入、近乎痴狂的一種人,這種人大概是不會"生活"或顧不得談"生活"的。

其實這樣的人很早就有,當然也遍及各地,只是未曾使用這個詞罷了。似乎每乙個堪稱偉大的人無不是忘我工作的人。我們暫時把這種人說成是:工作第

一、生活第二的人。甚至是人生中只有工作的人。

再就是所謂追求極致生活的,他們不一定非常富有,對工作也有熱情。只是他們認為工作是簡單又簡單的,在他們的世界絕不容許將生活說成是"日子"。應該說這樣的人過的是極度瀟灑和愜意的,他們的生命的意義在於此。

這種人算是:生活第

一、工作第二的人。

還有一種人最最理想、數量很多。那就是將工作和生活嚴格分開,工作就是工作,生活就是生活。"公私分明"是他們的原則和願望,從不混為一談。

他們認為工作和生活是同樣重要的,工作是他們的需要,生活是他們的追求。

我還想說起這樣一種人,生活無疑是他們人生的最高目的,其實他們內心也沒有關於生活的概念,他們只是有這樣的邏輯:工作是為了生活,或者說,工作是為了更好的生活,不工作就不能生活。

這時候的生活的概念好像只是"活著"或"生存"。其實不然,它是一種意識。我覺得在我國傳統裡有這樣的意識,所有人或者說絕大多數人的思路是受到這種邏輯的限制的。

我們當然不能忘記這樣一群人,他們是一群快樂的人。在他們的世界裡,工作和生活都是藝術化了的。他們從不思考活著是為了工作還是工作是為了活著的問題。在他們的每一天裡,都是享受的。

還有多種多樣的人,有的是我們無法形象地形容的。

生活是乙個人一生的全部過程,工作只是生活的一部分。如同生活中的很多方面一樣,沒有了工作,就是一點殘缺,便不完滿。終於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人為了工作而暫時放棄生活另一部分,生活不只是活著,但是活著是生活的基礎,只有生活起來,才算是真正地活著。

掌握好工作和生活的關係,是有利於我們的身心愉悅和成長的。

2樓:****

我們公司是遲到半小時以內扣20塊錢,2小時以內扣半天,超過就扣一天

3樓:茵夢湖的賬號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遲到屬於勞動紀律方面,只要員工不提出異議的條款就是合理的。

勞動法遲到是怎麼規定處罰的?

4樓:飛行的阿里巴巴

勞動合同法關於遲到的規定並不明確,遲到罰款在各項法律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沒有規定可以罰款也沒有規定不能罰款。因此,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明確的約定,並且保證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的。

拓展資料: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理、處分決定必須做到三點:

(1)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適用法律法規或者公司規章制度準確適當;

(3)程式合法、有效。用人單位是不能利用自己所擁有的管理權隨意處分、處理員工的,在處理上不僅要有依據,還要合情、合理、適當。

5樓:嶽輝律師

首先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定義遲到、早退。只有明確病假,事假等假期的工資計算方法

公司可以依據自己制定的規章執行處罰措施,但是處罰數額不得超過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切處罰後剩餘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6樓:

勞動法沒有規定,看看你當時和公司籤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註明遲到怎麼處罰。一般都是勞動合同上由單位規定的。如果合同上沒有寫遲到扣錢,那麼單位扣了你的錢是屬於違法。

還有一些單位雖然在合同上沒有寫明,但是有可能讓你們看他們制定的上下班時間表以及遲到早退的處罰,如果你們在上面簽字也是相當於同意的。

7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勞動法無規定,以單位規定為準。

8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月15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就不具備經濟處罰的權力了。所有的罰款均為違法行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涉及罰款的規定均屬於違法規定,因為本身違法,所以不能執行。

加班請保留考勤清單,單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這樣的事情,請先和公司協商解決。勞動部門一般都會偏袒單位的,所以你最好的辦法是申請勞動仲裁。在職期間,你一樣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發剋扣你的工資,並發放加班費。

但是勞動仲裁的直接後果是你拿到了剋扣的工資,卻要失去工作機會,請權衡利弊。

一般小企業,員工遲到怎麼處罰的?

9樓:小魚小蝦

各個企業有不同的考勤管理制度,在我們這兒是每月3次遲到算一次缺席,扣工資100元,若只有1次遲到,是沒有處罰的。你可以作為參考。

10樓:

小企業,要靠情感管理,採用靈活的辦法,

如果你扣錢什麼,記礦工什麼的,人家就直接走人了、小企業是和員工共存的。制度不能太硬, 讓他遲到的時候覺得不好意思,這就夠了, 人都有臉皮的。

人家有事 遲到個兩次,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也沒有必要計較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企業的管理制度的。有的偶爾遲到沒事,有的要記缺點,幾次缺點就算曠職,有的直接扣錢

1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單位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因為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麼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 無論是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度,還是學生違反學校紀律,抑或公務員上班吃早餐等作風問題,都不是違法行為,他們固然有錯,但只能採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對他們進行罰款。

實際上,很多法律法規對此都有明確規定。比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度規定了罰款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於罰款。

罰款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且只能由相關執法部門作出。如果員工只是違紀違規而沒有違法,不適用罰款措施;如果員工違法,則由相關執法部門實施處罰,員工所在單位無權「代勞」。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規章度規定了罰款,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關於打人的處罰,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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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加班時間的規定,每月不超過36小時,星期六加班是否計入36小時

星期六加班算入三十六小時。加班工資的計算 1.延長時間的,按原工資的150 以上支付 2.休息日加班,按原工資的200 以上支付 3.法定假日加班的,按原工資的300 以上支付。加班時間包括週六週日的,具體計算還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工作時間。周 六 週日安排上班是合法的,但是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

我想諮詢下,我們公司關於員工辭職的規定合法嗎

廣東胡律師 1 你在合同期內辭職,是要賠償公司的培訓費的,勞動合同法 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在合同內辭職是要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2 你在任何時候,單位都不得扣押你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