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盜竊與職務侵占,舉個案例,大家幫忙,看應如何定性

時間 2022-02-24 09:15:12

1樓:北京鄒忠臣律師

是盜竊還是職務侵占

a是某企業成品倉庫的發貨員,b與a約定,在深夜利用a作為發貨員的便利條件共同盜竊企業成品倉庫的物品,兩人還約定,把偷到的物品搬離企業後的一切事情都有b負責,每偷一次a得600元。為了銷贓,b找到了c,c看到b銷售物品的**很低,雖不知b是如何盜竊的,但知道該物品必定是b盜竊所得,為了更多的獲利,c要b偷多少他就收多少。案發時a和b共作案了十餘次,偷得了價值五萬餘元的物品,均被c以較低的**收購。

a和b合夥,利用a作為發貨員的便利條件共同盜竊企業成品倉庫的物品,價值已達到較大的標準,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是沒有爭議的。而c的行為是何性質有不同的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c的行為構成銷贓罪。理由是,根據刑法第312條規定,銷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或代為銷售的行為。在本案中c在收購b**的物品時,雖不知b是如何偷的,但知道該物品必定是b偷來的,為了獲利,明知是盜竊所得,仍然以較低的**收購,屬於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的行為,行為已構成銷贓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c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是,粗看c的行為就是屬於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的行為,但c為了更多的獲利,c要b偷多少他就收多少,並且之後a和b作案偷得了價值五萬餘元的物品,均被c以較低的**收購,從第二次開始,c的行為即與a和b形成了事先約定分工不同的共同行為,c與a和b是共同犯罪,a和b利用a作為發貨員的便利條件共同盜竊企業成品倉庫的物品,價值數量已達到較大的標準,構成職務侵占罪,c作為共犯,也構成職務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c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c為了更多的獲利,與b約定由b偷來他收購,行為的性質形成了與b事先約定分工不同的共同行為,但對b如何實施偷沒有參與,連a的情況均不知情,更不知道是b與a在深夜利用a作為發貨員的便利條件共同盜竊所得,所以只與b形成共同行為,而未與a形成共同行為,b的行為採用的是盜竊的手段,假如未利用a作為發貨員的便利條件,即便是與a合夥行為的性質是盜竊,只因為行為的實施利用了a作為發貨員的便利條件使得普通的盜竊變成了特殊的盜竊,是利用職務便利的盜竊,按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的盜竊這種特殊的盜竊的性質定為職務侵占,b與a的行為也是如此,行為首先應是盜竊,因為是利用職務便利的盜竊所以按刑法規定性質定為職務侵占,但c的行為沒有與a形成共同行為,c的盜竊行為沒有了職務便利條件的利用,所以c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2樓:金星百合

乙是主犯,因為從犯意動機到犯罪過程,都看出是其主動去做的,應當定盜竊罪。

甲是從犯,所以根據主犯的犯罪性質來定,也是盜竊罪。

丙也是從犯,也定為盜竊罪,比照主犯從輕或減輕。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一般認為是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員,不具有從事公務的特徵,而甲根本不符合這個特徵.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的案例

3樓:田莊華

無情珍重,司令用職權侵占國家合作集體的是指責偷盜行為,它們的性質是不一樣的

4樓:杜昂倫律師

回答1.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主體、行為手段、犯罪物件的不同

前罪和後兩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並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前罪和後兩罪的主要區別是:第一,犯罪主體不同。

前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是特殊主體;後兩罪為一般主體。第二,客觀方面不同。前罪的行為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二是採取多種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物,既有盜竊、詐騙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

後兩罪的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上僅限於竊取或騙取。如果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則不能定盜竊罪或詐騙罪。第三,犯罪物件範圍不同。

前罪的犯罪物件只限行為人所屬單位的財物;而後兩罪的犯罪物件沒有任何限制。

區別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要注意實施犯罪的主體是否利用了持有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

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都是財產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利,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處。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職務侵占罪的物件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盜竊、詐騙罪的物件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但是,如果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保管、使用或者運輸中的他人財產,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這類財產,應構成職務侵占罪。

(2)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盜竊罪、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職務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包括利用職務上持有本單位財產的便利和其他職務上的便利,而盜竊罪、詐騙罪之實施與職務無關。

(4)職務侵占罪的方法包括竊取、騙取、侵吞等多種,而盜竊、詐騙罪分別只能是竊取和騙取。

提問有近兩年最新案例,能在裁判文書網找到的那種

回答您好,您可以上裁判文書網找一找呢

提問沒找到

回答您可以看看2023年在江西省安義縣的一起盜竊案呢

提問有當事人的名字啥的嗎

回答沒有呢

姓趙提問

是竊取鋼管卡扣這個嗎

回答盜竊三部手機的呢

提問好的,謝謝您

回答不客氣

提問這個案件是還沒結案嗎,我還是沒找到

回答已經結案了呢

更多21條

如何認定職務侵占罪,如何區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

5樓:戚廣利

盜竊罪 與職務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區別:

(1) 盜竊罪 是一般主體,職務 侵占罪的主體 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 盜竊罪 非法占有的物件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占罪侵占的物件只限於本單位的財物並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6樓:匿名使用者

與盜竊罪的界限

一、從主體切入區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

(一)從法律規定尋找直觀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據此,可以確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而言,包括:

1、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2、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以上人員均是單位正式在冊或者在編人員,或有特定的職權、職務,或從事一定具有實際內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相對而言,盜竊罪只是一般主體,不需要行為人具有特殊身份。

(二)從司法實踐確立犯罪主體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為人與單位存在長期、穩定的人事關係。本辯護人認為職務類犯罪與盜竊罪的在性質方面的根本差別在於,職務類犯罪除了行為人非法占有單位財產之外,根本在於他的「瀆職性」。這種「瀆職」,不要求主體必須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因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勞務員工,在單位都有自己負責或者經手的事項,也就是所謂的崗位職責。

在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占單位財產時,除了使單位蒙受經濟損失之外,實質是一種「信賴利益的破壞」。

盜竊罪的客觀表現是一般主體秘密竊取公私財產,彼此之間沒有交集性質的「信賴」,而職務侵占罪的落腳點在於「利用職務之便利」。這種職務上的便利,其實是單位基於對個人的信任所創設出來的。因而從法益角度講,不僅是侵害了單位公共財產,更是對社會誠信的踐踏。

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單位工作地提供具有一定工作權利或便利的人員,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本案中,被告人陳述、受害單位的證明,均能證明犯罪嫌疑均係為受害單位的工作人員,能夠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

職務侵占罪典型案例如下: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燃煤,合同簽訂後,乙公司委託丙公司運輸,丙公司指派員工王某運輸該批燃煤。王某在運輸過程中見財起意,半路上將部分燃煤運到一隱蔽處卸下,再以煤渣充數。

在本案中,首先從犯罪手段來看,司機王某在運輸過程中對該批燃煤採取秘密的方式進行竊取,其顯然利用了運輸這個職務上的便利條件。

其次從犯罪物件來看,王某所非法占有的燃煤雖然不為其所在的丙公司所有,但由於受乙公司的委託,丙公司對該批燃煤屬於合法占有,王某通過以次充好的形式用煤渣換燃煤的行為,是利用騙取的方法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中的犯罪物件。

綜上所述,司機王某在運輸其所在的丙公司代為運輸的燃煤的過程中,採用以次充好的騙取的方式,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3]

二、從客觀方面區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

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在客觀方面乙個最重要的區分點,就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首先,明確什麼是「職務」,《辭海》對「職務」的解釋為:「職位規定應該擔任的工作」。

這裡有兩層關鍵的意思:

1、工作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

2、擁有「職位」,而不是「職權」。只要是具有一定崗位,擁有一定實際工作內容的職責,包括管理職責和從事具體的業務活動。

現行法律規定:

三、從刑法「法益維護說」來認定本案罪名綜上所述,經濟的迅速發展,衍生、偽裝了各種形式的犯罪。各犯罪行為之間經常有交叉、互動的現象,在外在表象上很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因而刑事立法對於犯罪型別的描述和把握上,需要更加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

同時,面對社會林林總總的犯罪主體和手段,司法工作者應堅持法律基本原則和宗旨,刨去犯罪行為外在的包飾,精準把握法條的外延和內涵,準確界定犯罪行為性質,真正發揮刑法打擊犯罪、警示社會、維護正義的職能,懇請公訴機關能夠綜合案件所有情況,認定犯罪嫌疑人職務侵占罪。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物件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物件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量刑幅度較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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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村委會不存在職務侵占的問題。這是個人承擔的刑事責任。首先說一下職務侵占罪是什麼,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個罪名要求主觀上是故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你的行為不是並不構成職務侵占罪,但是非法扣押了公司的財務有可...

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等問題,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應該怎麼判斷有哪些標準

1,這是認繳的出資比例,屬於共益權,行使表決等,還表明你是控股股東 也就是你佔公司整個財產份額的51 他佔49 2,公司分紅,增資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實繳的就是你們實際出資的比例,不是51 和49 這個比例 3,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賬款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