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的離婚,判決書上沒寫探視孩子的的內容,男方不准探怎麼辦

時間 2022-02-23 15:20:13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判決書上沒寫探視孩子的內容,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准對方探視的,雙方協商不成,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支援自己的探望權。參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樓:柳書意

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了探視權

3樓:152友饒彌傯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當然情況允許的話也可以雙方進行協商。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經訴訟離婚時,對此並未約定的那麼也就並無依據請求對方協助,從而強制執行。雙方可以就探望的方式、時間進行協商約定,主要是以最優利於未成年為原則。

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應拒絕對方探望;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男方絕不配合、不允許見孩子的就需要向法院起訴要求探望,在沒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保障實現探望權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不能因父母離婚後,導致孩子缺失母愛。經法院審理後,就探望權有明確的判決結果後即可要求對方協助探望,如果依舊不配合不允許探望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即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探視權是法定的。他不給探視權,你就不給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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