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時間 2022-02-22 18:55:11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明顯有利用「試用期」的欺詐特點,關於試用期辭退問題,公司必須有具體說法,需要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才能解除試用期,但是如果老闆答應拖欠乙個月以後再給工資,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你無法去告他,但是關於試用期欺詐和拖欠工資可以合併去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

2樓:西湖酒

應該不可以。

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

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為了防止有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細研究上面的法條,我們能看出,合同不滿3個月,用工單位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如果遇到拖欠試用期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請求幫助,同時也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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