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賴著不走能把物品強行搬出嗎,房租到期,房客賴著不搬,房東可以自行開鑰匙進嗎

時間 2022-02-14 00:00:11

1樓: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房屋租賃合同即告終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房屋不同於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出租給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時間作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

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乙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期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

因此,如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房租到期了房戶不搬解決辦法:

1、告知其在乙個合理期限內(如3天)搬離並交清房款,否則向法院起訴。

2、如在告知期限內未搬離,到法院立案庭起訴,並請求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內的貨物。

3、起訴還房款、遲延給付房款的同期銀行利息、搬離租屋、給付超期租住的租金。

2樓:乙小甲

不可以,即便租客拒不搬出既屬於違約行為,又屬於侵權行為,仍然不可以強制處置他的財物。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且承租方租金已經付清,可視為雙方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如未達成續租意向,承租方應及時搬出,若延時未搬離,繼續占用商鋪、拒絕騰退的,視為違約,出租方可以及時清理承租方物品,但清理過程中不得損害承租方的財物。

同時出租人可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立即騰退,並賠償租期屆滿後占用商鋪期間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

2023年4月1日,甲公司將其所有的位於常熟老城區的一處房屋租賃給石某用於經營業務,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五年,年租金3萬元,租賃期間,未經甲公司同意,石某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因其他原因確需改變,需徵得甲公司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年租期滿後,甲公司先後兩次告知石某不再續租,要求石某交還房屋,但石某均沒有按期交還,也不付租金,而是將租賃物分割轉租給了多人。

為此,甲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3年12月19日,常熟法院依法判決石某將占有房屋騰空後返還甲公司,並給付原告相應的房屋使用費。面對法院判決,石某仍舊拒不履行,後甲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

常熟法院接到申請後,依法向被執行人石某發出執行通知,並多次尋找時某,希望他能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開始,石某還接聽**,但是人卻一直不出現,到後來,乾脆一躲了之,連**也不接了。

2023年11月2日,常熟法院法官在被租賃地再次張貼執行通知書,責令石某在11月8日前騰讓房屋,交還甲公司,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並同時勸解第三方承租人搬離。但是至11月9日,石某仍然未有任何履行義務的舉動。

為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2023年11月10日一早,常熟法院做好執行預案後,聯合公安、公證、醫院、社群等單位,來到租賃地現場,對這處被石某占用的房屋進行強制騰讓。

據了解,目前被租賃房屋被石某分隔出租,分別用作廠房或居住場所,已達到25戶之多。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執法人員要求房屋中人員撤離,由專業人員切斷電源、煤氣後,逐一對房屋進行查封。

面對法院強制騰房的行動,第三方租客大多表示不解,不願意搬出,更有甚者對執法人員破口大罵。但是現場的執法人員一如既往,態度溫和,不厭其煩向他們釋明法律,請他們配合執法行動。

而一直在門外圍觀的周邊居民群眾,看到法院的行動,無一不拍手稱快:「這一點地方,住了這麼多人,大多是買牛雜湯、麻辣燙、煎餅的小攤販,還混著浴室、棋牌室、服裝加工廠,一天到晚鬧騰,汙水流的到處都是,這下好了,清淨了。」

而一直在旁監督的社群工作人員也說:「這個地方租戶眾多,魚龍混雜,不僅環境堪憂,更是存在安全隱患,我們也協調了好幾次,都沒成功,還是法院的行動有魄力。」

至當天下午4:00,租賃房屋第三方租客全部搬離,所有門窗鎖上,貼封條,人員全部清場後房屋交還申請人甲公司。對於房屋內未來得及帶走的物品,執法人員解釋租客可在規定時間內領取,租金問題也可以通過訴訟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這次強制騰房行動,該院執行局負責人稱,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租賃期限屆滿,被告應當按期返還其承租的房屋給原告,被告至期未予搬遷且繼續占用並轉租,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強制騰房的行動是對拒不執行判決書的「老賴」的一種震懾。

他說,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職能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信用懲戒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老賴」不僅不能獲得正常貸款和出境,甚至連乘坐飛機、高鐵及住酒店都會受到限制。

而本案的被執行人石某,因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法院會將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租約到期「老賴」拒不還房 法院強制騰讓打

3樓:羊洋楊老師

租戶賴著不走不可以能把物品強行搬出,因為那是租戶的個人財產。但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其搬出並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房租到期,房客賴著不搬,房東可以自行開鑰匙進嗎

4樓:

房租到期,房客賴著不搬,不建議房東強行收回,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協商

房主可以先試著與租戶進行溝通協商,明確對方惡意佔屋的目的。若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此事,將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起訴

租戶拒不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房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租戶搬離房屋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房主可以要求租戶恢復原狀。

租戶因未履行歸還房屋的義務,還應向房主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相應的房屋占有使用費,若給房主造成的損失,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租戶到期仍不搬出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制其搬遷。

5樓:房產蔣店長

不可以,需要在派出所有見證下進行,不然以後有可能會被租客以財務損失承擔責任。

1、房屋租賃期限屆滿,房屋租賃合同即告終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2、房屋不同於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出租給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時間作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乙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對於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於相關法律規定:「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3、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期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

因此,如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4、如果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由於某種原因,確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6樓:生活小小孔明

回答不可以,需要在派出所有見證下進行,不然以後有可能會被租客以財務損失承擔責任。1、房屋租賃期限屆滿,房屋租賃合同即告終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2、房屋不同於其他的租賃物,在房屋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論是收回自用還是準備出租給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時間作安排。因而,承租人應當提前決定是否繼續使用,並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時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乙個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再將該房出租給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動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又未及時遷出承租的房屋,即屬違約行為。這時,承租人除了應當支付逾期使用期間的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如果因這一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已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對於私有出租的房屋,適用於相關法律規定:

「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3、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向承租人提出收回房屋,而繼續向承租人收取房租。這實際上是承諾了租賃期的延長,而不能稱承租人違約。

但這種延長的租賃關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易於產生糾紛。因此,如雙方都願意續約,應重新辦理租賃備案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4、如果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由於某種原因,確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

如果因出租人提前收回出租房屋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承租人以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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