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和敲詐勒索的區別,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哪,從構成要件上分析,謝謝

時間 2021-10-14 22:42:58

1樓:蘇木槿華

搶劫和敲詐勒索區別如下:

1、行為的方式不同。

搶劫罪是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當面威脅使用暴力,且明示實施。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當面,也可以通過書信、**、電報等形式發出。

2、行為的內容不同。

搶劫罪一般是以殺害、傷害等實施人身暴力或威脅。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比較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但大多是以揭發隱私、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實施精神強制,要挾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即可,不必實際產生恐懼心理。

3、行為的暴力程度不同。

搶劫罪中的暴力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雙重威脅,強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標準定得過嚴,否則可能放縱罪犯,導致重罪輕判。

2樓:厚大羅翔說刑法

我抓著張三的狗說對他說不給錢就咬死它,最後張三給了錢,是搶劫還是敲詐?

3樓:匿名使用者

敲詐勒索和搶劫的主要區別在於:

⑴犯罪客體不盡相同。搶劫罪是複雜客體,同時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主要侵犯的客體為財產所有權,因而歸入侵犯財產罪;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人身權利,但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也同時侵犯了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其與搶劫罪的不同之處在於,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罪主要侵犯的客體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因而綁架罪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⑵客觀行為方式有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施加於被害人,當場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綁架罪是將人擄走限制其自由後,以殺害、重傷或長期禁閉被害人,威脅被害人家屬或有關人員,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內交出索取的財物或提出非法要求。⑶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

搶劫罪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綁架罪則以勒索財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人質為目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共同點。兩罪都是侵財類犯罪,主觀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佔有或取得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

兩罪的區別有如下幾點:

一是兩罪的犯罪手段不同。雖同為侵財類犯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知道或掌握對方當事人一些利害事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比如對方的**事實),以此來威脅、脅迫對方當事人,使其屈於威脅,從而向犯罪嫌疑人交出財物。而搶劫罪是指暴力、脅迫等方法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手段上來看,敲詐勒索中沒有暴力手段,而搶劫罪中包含了暴力手段,這是區別之一。

二是兩罪的起刑點不同。敲詐勒索罪,只要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起點為1000元以上。

而搶劫罪則沒起數額起點,搶劫一分錢,也可以構成搶劫罪,只是犯罪情節輕微而已。

三是兩罪的侵犯法益不完全相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雖同為侵財類犯罪,但敲詐勒索罪僅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而搶劫罪,完全有可能同時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如搶劫過程中致人重傷和死亡,被規定為搶劫罪的法定加重情節。

四是兩罪刑罰不同。敲詐勒索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節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搶劫罪起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加重情節的,可以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並且搶劫罪要求並處罰金,加重情節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以上是個人總結的兩罪區別,不一定全面。另外你想問的是不是如何區分二罪,其實二罪的區分關鍵點在於手段上,敲詐勒索是以恐嚇的方式,使對方心理恐懼,從而交付財物。而搶劫罪則重於行為人使用強制手段,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自由和可能,犯罪分子自己從行為人身上取走財物。

可見,搶劫罪的行為手段更嚴重,社會危害性更大,這也就是其刑罰比較嚴重的原因。

5樓:匿名使用者

敲詐勒索與搶劫的區別: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

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

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6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上,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二者,最易在行為人當場取財的情形下發生混淆。如果行為人不是當場取財,自然不會構成搶劫罪。當然,行為人當場取財明顯是以暴力手段實現的,符合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不會發生定性的困難。

問題是:在有的案件中,行為人是否屬於當場取財、取財的手段是暴力還是脅迫或者是要挾,需要綜合案件事實予以判斷。例如,有這樣一起案件:

被告人甲與被害人乙是同鄉,因對乙的言行不滿竄到乙租住的房內,威逼乙拿出人民幣2000元“了事”,乙在還價1000元未果的情況下,即拿出存摺帶著甲步行到附近銀行領取存款。在領款櫃前,甲見乙的存摺上有存款人民幣2700元時,即提出要2500元,當遭拒絕後,甲以要**乙相威脅,迫使乙按密碼領出2500元交給了甲。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甲犯有搶劫罪,人民法院則以敲詐勒索罪對甲定罪處罰,理由是甲雖然當場取得了財物,但甲沒有拿乙的存摺親自從銀行取款,主要還是通過一種比較嚴重的要挾手段實現取財目的的,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

7樓:匿名使用者

二者都有“如果……就”的邏輯,前者的“就”是實在的,後者的“就”是假設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搶劫:暴力當場實現敲詐:不一定用暴力,威脅內容不一定當場實現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是否當場使用暴力。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在哪,從構成要件上分析,謝謝

10樓:黛西娛樂情報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主要區別是在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上,具體如下:

2、犯罪客觀方面上的區別:

(1)行為的方式不同。

搶劫罪是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當面威脅使用暴力,且明示實施。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當面,也可以通過書信、**、電報等形式發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發出;既可以由行為人本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

(2)行為的內容不同。

搶劫罪一般是以殺害、傷害等實施人身暴力或威脅。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比較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但大多是以揭發隱私、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實施精神強制,要挾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即可,不必實際產生恐懼心理。

(3)行為的暴力程度不同。

搶劫罪中的暴力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雙重威脅,強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

(4)侵害付諸實施的時空緊迫性不同。

搶劫罪強調方法手段行為與目的結果行為的時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現實直接的。

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時空跨度一般較大,一定程度上為被害人遭受物質或精神上的傷害提供了緩衝的餘地。

11樓:小揚說歷史

1.行為的內容不同。搶劫罪一般是以殺害、傷害等實施人身暴力或威脅。

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比較廣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脅,但大多是以揭發隱私、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實施精神強制,要挾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即可,不必實際產生恐懼心理。

2.犯罪客體侵犯權利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與健康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範圍明顯要廣,還包括公民的名譽權等。

如果行為人以當場或事後詆譭他人名譽相威脅,就構成敲詐勒索罪,而非搶劫罪。

3.行為的方式不同。搶劫罪是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當面威脅使用暴力,且明示實施。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當面,也可以通過書信、**、電報等形式發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發出。

4.行為的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中的暴力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雙重威脅,強度達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詐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

5.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搶劫罪佔有的只能是在場的財物,限於動產,且沒有具體的數額要求。

而敲詐勒索罪佔有的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甚至可以是財產性利益,既可以是在場財物,也可以是不在當場的財物,且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12樓:我是一陣風的

1、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2、搶劫罪,構成要件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

第一、搶劫罪是“當場”,而敲詐勒索沒有這個要素,搶劫罪強調暴力脅迫與財物轉移佔有之間的時間聯絡緊密,敲詐勒索則不強調這一點;

第二、搶劫罪其中涉及“暴力”手段,而敲詐勒索則一定不能有直接暴力手段,否則就是搶劫了;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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