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

時間 2021-09-10 18:06:20

1樓:毒毒毒

《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已屆滿的,無溯及力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司法強制保護的法律制度。在現行《民法通則》框架下,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近日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將訴訟時效期間由兩年延長為三年,並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調整為「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

《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已屆滿的,無溯及力

從訴訟時效作為消滅時效的性質來看,此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事實上已經享受完畢,訴訟時效已因此而歸於消滅,不可能因新法的實施而使已消滅的時效重新「啟用」。

從實踐效果來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請求權人重新計算時效的權利,就會產生一種不符合邏輯的結果:即在前後兩段時效未屆滿的期間(從舊時效產生到舊時效屆滿、從《民法總則》實施到新時效屆滿)中間還存在一段時效已屆滿的時間(從舊時效屆滿到《民法總則》實施),而且也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現存社會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該情況下以不賦予請求權人溯及保護為宜。

此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還未享受完畢,其訴訟時效仍在延續計算中。

因新法的實施而使正在進行中的時效按照新的標準重新計算,這並不違反消滅時效的本質屬性,也不會產生第一種情況中不合邏輯的結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礎。

由於新時效的期間長度長於舊時效,從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現實性。因此,不妨賦予請求權人溯及力保護。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計算的3年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起算?

一種意見認為,從《民法總則》實施之日起計算,另一種意見認為,從該請求權原本的訴訟時效起算日起計算。

筆者認為,雖然在《民法通則》實施時,相關司法解釋採取了訴訟時效從《民法通則》實施之日起計算的做法,但那是在立法初始規定訴訟時效制度這一特定條件下制定的。而從目前情況看,訴訟時效制度已實行30餘年,權利人可以也應當知道在訴訟時效內起訴。

從其原本的訴訟時效起算日起計算,既尊重了舊法的規定,又使新法溯及適用的結果對不同時效起算日的請求權相對公平,故以第二種意見為宜。

2樓:踏理尋法

這個不存在有沒有溯及力的問題。這個法律生效那天開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含之前存在的案件,所有(含在審)都適用三年時效,已審結的不因此作為再審依據。

《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3樓:cccc煙火

1、《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已屆滿的,無溯及力從訴訟時效作為消滅時效的性質來看,此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事實上已經享受完畢,訴訟時效已因此而歸於消滅,不可能因新法的實施而使已消滅的時效重新「啟用」。

從實踐效果來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賦予請求權人重新計算時效的權利,就會產生一種不符合邏輯的結果:即在前後兩段時效未屆滿的期間(從舊時效產生到舊時效屆滿、從《民法總則》實施到新時效屆滿)中間還存在一段時效已屆滿的時間(從舊時效屆滿到《民法總則》實施),而且也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現存社會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該情況下以不賦予請求權人溯及保護為宜。

2、《民法總則》實施時舊法訴訟時效未屆滿的,有溯及力此時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還未享受完畢,其訴訟時效仍在延續計算中。因新法的實施而使正在進行中的時效按照新的標準重新計算,這並不違反消滅時效的本質屬性,也不會產生第一種情況中不合邏輯的結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礎。由於新時效的期間長度長於舊時效,從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現實性。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目前有兩種觀點:

關於《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採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後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於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實踐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則意見》中採用該觀點,該意見第165條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算」。

5樓:土流集團

這個不存在有沒有溯及力的問題。這個法律生效那天開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含之前存在的案件,所有(含在審)都適用三年時效,已審結的不因此作為再審依據。

《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原則上民法不溯及既往,但具體看法律規定,如民法通則中對新法的溯及力做出了明確規定,或出台司法解釋對溯及力做出了具體解釋。即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例外規定。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7樓:一線口語

民法一般沒有溯及力

禁止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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