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別人溺水不救違法麼?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條款?滿意再追分

時間 2021-09-10 18:04:19

1樓:劉萬允

不違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人溺水時,路人必須要救援的義務,除非溺水是當事人造成的。當然能救而不去救,將會受到道德和自己良心的譴責。

判斷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可參照以下相關法律條文:

「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不作為形式的犯罪。」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

而「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等。

二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三是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因此,不作為行為若符合上面的三個要件,有能力救人卻見死不救,這不僅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是觸犯了法律,構成了刑事犯罪。

2樓:

見死不救本身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如果被判刑一定是有別的原因,比如說溺水者溺水本身就是水庫老闆責任,由他的違規操作或者管理失誤造成的,當然要判刑。另一種可能是,溺水者可以由水庫老闆的行為獲救,而老闆本人是負有這種行為的責任的,或者這個行為只能由該老闆進行。比如水庫老闆如果開閘放水就能使溺水者獲救,但是他出於維持水位以供發電或者保護水庫裡面放養的魚苗而拒絕放水,這樣的情況下,水庫老闆對於溺水者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而放任這個結果的發生,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或者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這樣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假如你看見有人落水你救還是不救?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本人來說是不會游泳的,小時候就在我們鄉里的那些河溝溝裡玩耍哈,根本談不上會游泳。如果在我的身邊遇到落水的人,如果離岸邊不遠我會選擇下去救人。如果太遠我會邊找長棍,繩子之類的長東西,一邊大聲呼喊路人過來幫忙。

說實話這種情況打**報警,讓警察來處理的話,還沒有群眾來的實際,快速。這樣會耽誤**救援時間。其實在我們生活中,不管遇到落水的還是什麼危急他人生命的情況,都應該伸出援助之手。

換位思考,如果遇險的是我們的呢?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會救!!!根本不會水並不能阻止救人的舉動!大聲呼救,將救人的事態快速傳遞給周邊的人,並策動眾人一起呼救!

並且快速弄些個救援器材。不會水不代表不救人。你看到過那個醫生跳水下去救人的!

也只是在岸上救吧,在岸上算不算救?′如果有手機,可快速拔打ⅱ9!!講清事態地點交通現況等。

5樓:蘇州尊

心裡難受,2023年06月12日0:46分看到有人落水河邊沒繩子沒長棍,自己不會游泳,0:47分打**報警,掛了**立馬跑到橋上攔人一起,那時候人沉下去了夜裡又看不見,派出所離兩百公尺五分鐘左右民警,消防,救護車都陸續到了速度夠快本以為有希望救回來,十分鐘左右海事船都來了,但是沒有專業打撈裝置。

也沒人下水,派出所跟消防隊以及海事船扯皮,沒有乙個人下水,只是拿著大燈在那裡照啊照!從0:55分左右民警趕到到三點多人都**,沒有乙個人下水,海事船沒有靠近落水地點一次說是沒有專業裝置,只停在河邊跟民警溝通。

拍了照攝像,記筆錄,拿著燈照河裡這就是他們所作所為,哪怕救不回來了你把船開到落水地點找幾根棍在河裡巴拉巴拉也許能把屍體撈上來,說是等著天亮專業打撈隊過來

6樓:知之真而行之勇

首先,救不救得看自己是否有能力救,這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一不小心很可能雙方都會有危險的,建議是撥打110或者119報警吧。

7樓:淺水小魚遊

當然救呀!你在岸邊大呼也是救人的方法呀,包括打**報警,起碼可以給會水的指一下明確的地點呀!

8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會救,活著不好嗎,非要拿自己的命去救別人,我也有家庭。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我看見別人落水,我會救,不是為了什麼目的,而單憑一顆良心。

10樓:匿名使用者

會救,你可以想辦法啊,救人不一定要你自己,你可以大聲吶喊,要別人來救。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我 ~我就先打**求救、然後在找人救、

12樓:笨笨有禮

幫忙叫人救命就可以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會游泳,不用親自去救(我們可以打**119/110等,),自己本身下水就是送命為什麼要害人害己?出於本身的善良,大家可以理解。如果下水,不但落水人救不出來,也毀了這個不會水人的生命和家庭。

人大多數是善良的,我們總盡力而為。人也是自私的,人生也只有一生罷了。沒人有資格去責備這個人,自己努力問心無愧就好。

群眾幫忙可以,但是我們不能不顧及群眾本身的安全。 這兩年那麼多案例提醒我們,不能盲目施救。請理性對待。有能力就盡全力,沒能力就理性尋找高效的辦法, 但不能逞強。

14樓:匿名使用者

撥打110,120,向來往行人尋求幫助,理由書上有

紀檢監察機關作出組織處理的政策、法規、條例等依據?請按類別回答列出相關法律法規的全稱。滿意再追加分 20

15樓:匿名使用者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16樓:名字到底有多長

通報批評一般不算組織處理。

解聘、辭退、調整崗位、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取消名譽稱號等可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黨內紀律規定。這些規定可單獨使用,也可依照所犯錯誤對應的條款交叉使用。

看見別人溺水不救違法麼?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條款?

17樓:劉萬允

不違法,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人溺水時,路人必須要救援的義務,除非溺水是當事人造成的。當然能救而不去救,將會受到道德和自己良心的譴責。

判斷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可參照以下相關法律條文:

「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不作為形式的犯罪。」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

而「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等。

二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三是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因此,不作為行為若符合上面的三個要件,有能力救人卻見死不救,這不僅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是觸犯了法律,構成了刑事犯罪。

法律有規定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是違法的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撿到別人的東西不歸還,屬於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屬於不當得利,也屬於犯法行為,應該返還,如果不返還,丟失者可以起訴法院判決返還。

《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明知那東西是別人遺失的,失主來向你索要的時候你拒不歸還,數量達到要求,滿足上述要求,則你構成非法侵占罪。請看:非法侵占罪,也就是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等補救措施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19樓:

很多朋友都覺得撿到東西不還不犯法。實際在《民法通則》中早已規定撿到他人財物時,公民有歸還的義務。不盡義務即為違法,從民法的角度上講構成侵權行為,從刑法角度上講構成侵占罪。

2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主要是民法上的規定,刑法上的侵占罪只針對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不包括遺失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21樓:匿名使用者

從刑法角度不構成侵占罪,可參照guchuanhu。

但是構成侵權,為什麼是這時丟時人用派出所的名義,把拾到用手拷抓走?大概是這個意思?知道上的人喜歡打錯字。

丟失人有手銬?是不是你朋友對失主進行了人身攻擊〉?如果沒有的話,派出所無權將你朋友用手銬帶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22樓:南宮敏敏

這裡有拾得物與無因管理的關係,和拾得物與不當得利的關係。

一是與無因管理關係發生競合。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作了明確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有為他人謀利的目的和動機是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拾得人撿到拾得物,是沒有合法根據占有他人財物,其對拾得物進行管理,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如果拾得人主觀上是為失主謀利,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情況下,先行對拾得物進行管理,在找到失主後再行歸還,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無因管理行為,這時就發生了拾得物的物權關係與無因管理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拾得人與失主之間就拾得物的管理費用補償問題發生的爭議。這時涉及這類糾紛的法律既有79條第2款拾得物專門條款,又有93條無因管理條款,這就導致拾得人將拾得物歸還失主後,可依據這二個法條請求失主補償拾得物的管理費用,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管理費用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所在。

二是與不當得利關係發生競合。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對不當得利進行了規定: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強調的是取得利益的客觀狀態,不需具備主觀動機條件8。但取得利益總是有主觀意志,如果取得利益是想為他人謀利就構成無因管理,如為自己謀利,就構成不得當利。

實踐中的不當得利主要是不當得利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占為己有,為自己謀利。如果拾得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占為己有,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又是不當得利行為。這時又發生了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有關拾得物的返還爭議。

由於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物權關係下,拾得人明知拾得物係他人財產而據為己有,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又有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了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所以最高法院貫徹意見第94條規定:「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這條規定是建立在物權關係基礎之上的,是對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拾得物條款的適用解釋。在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競合時,涉及拾得物返還糾紛的法律條款既有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與貫徹意見第94條的規定,又有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規定,這就導致失主在糾紛發生後既可按照侵權之訴,又可按照不當得利債權之訴請求拾得人返還拾得物,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返還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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