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中三日 七日和十五日等時間指什麼

時間 2021-09-07 13:18:12

1樓:金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三日、七日和十五日等時間,解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樓:武珈藍許

《行政處罰法》中三日、七日和十五日等時間,解釋如下: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於期間(期限)的說明:

1、關於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裡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後「三日」期限期滿後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式規定組織聽證後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裡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行政處罰法》時間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期間(期限)問題

一、《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於期間(期限)的說明:

1、關於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與《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裡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後「三日」期限期滿後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式規定組織聽證後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裡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四)《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說明:

《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許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限)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機關在9月30日送達當事人聽證告知書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若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則當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當日的情況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後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最後期限為10月8日;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後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

同時,若三日期限不包含當日,也並不意味著當事人不可以在當日提出聽證申請。

還有乙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節假日提出聽證申請,按照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可以。

另外,對於期限較長的規定,如60日、乙個月、兩個月等,應包括節假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關於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這裡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後」,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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