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福利性補貼與職工福利費,福利性補貼和工資薪金一起發放如何扣除

時間 2021-09-04 10: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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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和「企業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了重要補充。

34號公告第一條,改變了以往將所有福利性支出計入職工福利費的做法,規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如果符合國稅函〔2009〕3號檔案關於「合理工資薪金」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實務中,我們可以按照國稅函〔2009〕3號檔案關於「合理工資薪金」的規定,根據以下標準判斷一項福利性支出是否屬於「福利性補貼」,如果任意一項條件不滿足,則屬於「企業職工福利費」。

一、福利性補貼納入工資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資薪金制度必須是由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這一條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業的工資薪金制度必須涵蓋,且工資薪金制度是經過公司治理機構按照正當程式制定的。

二、對企業的工資薪金制度規範性和合理性的要求。作為發放福利性補貼依據的工資薪金制度必須相對規範,而且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如果工資薪金制度存在計算標準模糊隨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與行業及地區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則不符合此項條件。

三、一定時期內福利性補貼相對固定,其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對實際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福利性補貼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設定這一標準是防止企業利用福利性補貼作為逃避納稅義務的工具,例如企業在營利能力增長時為了少繳所得稅而不適當的增加福利性支出的名目和金額。

34號公告生效後區分福利性補貼和職工福利費的重要性何在,以下事例可以說明:

假設a公司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經核算發現工資薪金總額為2000萬元,其中計入工資薪金的福利性支出800萬元,包括:1.企業內設福利部門發生費用100萬元;2.

交通補貼和住房補貼400萬元;3.企業為職工發放供暖補貼200萬元;4.企業為高危工作崗位人員提供福利性津貼100萬元。

其中,第2項和第4項是根據企業董事會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按標準定期發放的,且a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符合3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

在34號公告生效前,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可以計入工資總額的費用=2000-800=1200萬元,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1200×14%=16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168=632萬元。

34號公告生效後,交通補貼、住房補貼和為高危工作崗位人員提供福利性津貼計入「福利性補貼」,企業所得稅允許全額扣除的工資總額=1200+400+100=1700萬元,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1700×14%=238萬元,職工福利費支出=100+200=30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0-238=62萬元,比34號公告生效前的計算方法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70萬元。

根據上例可見,原先受工資總額14%扣除限額限制的福利性補貼改為計入工資總額,一方面可以全額扣除,另一方面還可以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教育費扣除限額的基數,可以減少三項費用因超過限額而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是區分「福利性補貼」與「職工福利費」對企業的重要意義

福利性補貼和工資薪金一起發放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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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的乙個重要稅會差異是企業在會計上納入工資薪金的福利性補貼,在稅收上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的發布,這一差異被彌合。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併發放的交通補貼,住房補貼等,雖在會計上計入工資薪金總額,但由於這些補貼具有福利性質,須計入職工福利費,在限額內稅前扣除。

最新發布的3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職工福利費如何確定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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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計提的「應付工資」總額計算提取福利費。也就是扣除五險一金前的工資。包括各種津貼、加班工資、獎金等。

分析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計算職工福利費時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放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包括:

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是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計算職工福利費時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放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3、職工福利費(employee services and benefits)是指企業按工資一定比例提取出來的專門用於職工醫療、補助以及其他福利事業的經費。

4、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拓展資料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構成:

1、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3、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裝置、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4樓:匿名使用者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現在企業在年底會根據企業當年的效益情況匡算年度績效花紅(成本已經列支,但沒有發放),根據目前大連市規定,該部分花紅只要在年度匯算清繳前支付出去,則允許在稅前列支,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那麼本年在計算福利費、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時是否也是按照成本列支數做為計算基數?  【解答】  1、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計算職工福利費時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放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2、根據《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18號)規定,對你單位按規範的工資分配制度規定,確屬應計入並已計入到當期成本費用的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等相關聯的工資薪金,在匯算清繳期內發放的,可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如果你單位工資薪金的提取,以減少或逃避當期稅款為目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允許在提取年度稅前扣除。你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發放的與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等相關聯的工資薪金,可以作為所屬年度職工福利費計算基數。

5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計算職工福利費時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實際發放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2、職工福利費(employee services and benefits)是指企業按工資一定比例提取出來的專門用於職工醫療、補助以及其他福利事業的經費。

3、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職工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6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福利

費可以按比例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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