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時間 2021-08-30 11:09:47

1樓:戚廣利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概念和特徵要件,劃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政策法律邊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方法,首先是需要了解是否具備了非法集資的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如何認定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3樓:廢材小小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合同詐騙案件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如下規定: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1、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虛構主體;冒用他人名義;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3、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4、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5、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6、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這些規定詳盡地列舉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見的足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對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擴充套件資料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

2023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8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通過傳送簡訊、撥打**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傳送簡訊、撥打**、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援、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

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②.詐騙罪包括間接故意

詐騙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種,在詐騙罪主觀要件的研究中,分歧的焦點在於詐騙故意僅限於直接故意,還是包括間接故意。筆者認為,詐騙罪的主觀要件內容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目前,很多詐騙是在合法的外衣包裹下進行的,呈現出多樣化、職業性、隱蔽性強、借助資訊科技等特點,而且經常與其他犯罪行為交叉在一起,詐騙故意很難被發覺。

如果一味將詐騙限定在直接故意中,勢必導致刑法在打擊這類犯罪上「力不從心」,損害相對人的財產利益。

典型的詐騙犯罪為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某件事情是假的,仍予以表達(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使得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並基於此而「自願交付」財物。

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得以實現。但有兩種情形討論得相對較少:一是行為人自己主觀上也認為某件事情是真的,而向相對人表達並獲取了財物,可在社會一般人看來這件事情為假。

二是行為人自己對某件事情也存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半信半疑,沒有把握,但為牟利仍予以確信表達,相對人基於行為人明確的表達而「自願」交付財產。

這實際上涉及到行為人一方欺騙故意的程度問題。

對第一種情形,有觀點認為可以不認為具有詐騙故意。

對第二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有詐騙故意。

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對自己所從事的具體行為是有明確認識的,也深知存在的不確定性、不真實性,但為了實現自己謀取利益的目的,隱瞞了全部或者部分真相。

仍舊任事情朝著可預知的方向發展,實則向被害人釋放一種信賴自己的「訊號」,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繼而相信行為人。觀其行為可判斷有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實質上為一種欺騙。

這種情形下,行為人所實施的「欺騙」行為雖然能被具有社會經驗、常識的人識破,但由於具體的被害人缺乏社會經驗或者常識判斷能力,因而陷入認識錯誤。

從騙者與該受騙者的關係上看,應該達到了詐騙犯罪的欺騙程度。

4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行為人是否使用虛假的身份,存在虛假或明顯違法違規的承諾。如行為人使用化名、冒名等虛假身份;利用被害人佔便宜、貪小利的心理,以內部訊息、高額利息等誘使被害人陷入陷阱;行為人以有關係能幫助上大學、「撈人」等騙取被害人。

行為人取得被害人財物後的處置情況。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最終指向財物,以借為名實施的詐騙與民事欺詐易混淆,主觀目的不易被察覺,因此對涉案財物的事後處理成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司法實踐中,以借為名的行為人對財物的事後處置一般具有兩個特點:

一是處置行為具有迅速性,如在借用之前已聯絡下家,在占有財物後立即**變現;二是對財物處置的隨意性。行為人急於將所佔財物出手,通常會低價變賣。上述特點反映了行為人占有財物的主觀目的,從其對財物的迅速、隨意處理可推定出借用時主觀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屬於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

行為人事後的態度。如行為人占有財物後,立即逃匿並變更****;或極力編造理由,拖延搪塞、哄騙推諉,使被害人完全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可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為人到案後的辯解。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後會以各種理由為自己辯解,如因生病住院、經營虧損、自己被騙等無法返還被害人財物。在認定其主觀目的時,應當以客觀事實證據為依據,結合上述要點綜合判斷其辯解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當然,具體案件中導致行為人沒有履行能力、缺乏履行行為的原因很多,不能單純據此片面地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主觀故意。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何認定詐騙罪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裡所說的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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