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執行死刑後屍體是怎麼處理的

時間 2021-07-08 20:33:01

1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犯執行死刑之後,屍體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1、死刑犯執行死刑之後,由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將屍體火化,通知家屬領取骨灰;

2、不具備火化條件或者因為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家屬領取屍體。

3、逾期不領取的,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說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2〕21號

第四百二十八條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屍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屍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2樓:tt呼嚕嚕

一般是有死刑犯的親屬領回

你這是違法行為 屬侮辱屍體罪 死刑犯也是有尊嚴 受法律保護的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樓:淘子冷知識

死刑犯被處決後,遺體會如何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違法

就算是個死刑犯也有人格尊嚴

這個觸犯了刑法裡面的侮辱屍體罪

好奇:死刑犯人,被執行死刑後,屍體是怎麼處理的呢?

5樓:

在執行死刑的時候,法院刑庭會通知火葬場派車到刑場外等候的。在執行死刑後,由法醫驗屍,確認死亡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各**照取證。取證完畢後由火葬場的人將屍體拉走火化。

1、死刑執行完畢後,經人民法院法醫和人民檢察院現場監督的檢察官確認死刑犯死亡後,才可以處置死刑犯的屍體。死刑犯被執行後的屍體或者骨灰,可以由他的家屬認領。法律嚴格禁止為被執行的罪犯舉行喪葬活動以及進行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

2、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要求。執行死刑後的罪犯屍體以下幾種可供利用: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

3、捐贈國家作標本,這個必須得到死刑犯的同意。如果死刑犯沒有遺願,法院是不會這樣做的。一般都是火化了事。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

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北**律資訊網-刑法

6樓:

別的地方我不知道,就廣東而言,執行死刑後,死刑犯的屍體都是火化的。

除非死刑犯在臨刑前要求將屍體捐贈,否則法院是不會主動保留的。

在執行死刑的時候,法院刑庭會通知火葬場派車到刑場外等候的。在執行死刑後,由法醫驗屍,確認死亡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各**照取證。取證完畢後由火葬場的人將屍體拉走火化。

火化後的骨灰,一般執行完後就會通知家屬去火葬場領取。如果家屬拒絕領取或無家屬領取的,法院有權自行處理。

樓上的有幾個做過監斬官?

1、將屍體交回家屬,一般是不可能的,為防止對罪犯遺體大辦葬禮。所以一般都是通知領取骨灰的。

2、至於埋在當地公墓是不可能的,法院不會出這筆冤枉債的。一般的處理方法都是逾期不領取,由法院授權火葬場自行處理。至於怎麼處理,就不知道了。

3、捐贈國家作標本,這個必須得到死刑犯的同意。如果死刑犯沒有遺願,法院是不會這樣做的。一般都是火化了事。

7樓:四哥有法說

死刑執行程式的適用:死罪犯屍體的處理。

一、對死刑罪犯執行死刑完畢後,經人民法院法醫、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確認死刑罪犯死亡後,屍體方可作處理。死刑罪犯執行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庭認領,法律嚴禁任何人為被處決的罪犯舉喪滋事和藉此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活動。

二、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要求。執行死刑後的罪犯屍體以下幾種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8樓:偶然傷心了

送火化廠火化之後,裝進骨灰盒交給其家屬和親人,沒有家屬和親人的話就埋在執行死刑地區的公墓。

9樓:

死刑犯人,被執行死刑後,屍體應該是埋起來吧(埋在墳墓裡)。

10樓:日成了正在日

交給家屬的骨灰多數是假的、別人的,屍體多數是送給**學校或醫學院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1 交給家屬 2 火化 3 沒人認領就捐獻給國家做標本或者醫院進行研究。

12樓:匿名使用者

火化 退還給親屬 當然要費用的

13樓:不聽忽悠

罪大惡極!死有餘辜!

死刑犯人處死之後都怎麼處理

14樓:巴山夜雨

死刑犯人處決後的執行程式如下:

一、執行的具體程式: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執行後的處理: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拓展資料

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5樓:四哥有法說

死刑執行程式的適用:死罪犯屍體的處理。

一、對死刑罪犯執行死刑完畢後,經人民法院法醫、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確認死刑罪犯死亡後,屍體方可作處理。死刑罪犯執行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庭認領,法律嚴禁任何人為被處決的罪犯舉喪滋事和藉此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活動。

二、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要求。執行死刑後的罪犯屍體以下幾種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16樓:淘子冷知識

死刑犯被處決後,遺體會如何處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犯行刑前,司法機關會提前通知其家人,待法醫驗明確已死亡的情況下由家人自行處理屍身,如果家人不要了,則由司法機關或直接火化或解剖後火化。

18樓:匿名使用者

嗯,先利用他們的器官做移植,然後在火化

19樓:匿名使用者

自行處理....都打成那樣了。.....看來還是注射好。

死刑犯死後怎麼處理

20樓:土流集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百四十八條版 執行死刑后權,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執行死刑的罪犯在執行死刑後,無人收殮活家屬拒絕收殮,按照相關條款處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民政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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