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買房先是共同共有以後又改為按份共有離婚時怎麼分

時間 2021-07-02 17:12:10

1樓:侯茂實

無論你領怎麼還無論誰還?離婚以後。都是平分的。只要是婚後買房。無論到什麼時候離婚都是平分。

2樓:潘增飛

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是物權法裡的術語,離婚的時候不用物權法,可以參考以便確定實際情況。

3樓:慧澤寶寶

原來按份額的,現在離婚也可以按份額,誰出的錢多,份額多?出錢多就分的多呀。原來按份額的,現在離婚也可以按份額,誰出的錢多,份額多?

出錢多就分的多呀。原來按份額的,現在離婚也可以按份額,誰出的錢多,份額多?出錢多就分的多呀。

4樓:牛念巧

夫妻婚後買了房子,說明家經營得不錯,生活得到了改善,這是好事。但買了房子還想到離婚怎麼分房子,這就不好了,牙根就不應該這麼想,必盡組建一個家庭不容易,而且把家經營得那麼好更不容易,所以要上白頭到老,不應該想到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5樓:

首先離婚的時候呢,一般情況下就是按照按份共有來分配的,就是說你們互相有多少比例,財產也就是按比例來劃分的,如果有一方提出異議也是可以去起訴的,到時候看法院怎麼判呢。

6樓:但珈藍歆

只要是夫妻婚後買的房,就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分房產。

7樓: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屋離婚時按照房產證上註明的份額進行分配。

8樓:皮蛋老媽

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是共同財產,當然可以做按份約定,這樣的約定對夫妻雙方都有效,對外部也有效力,所以如果離婚了,這個房產就是按照夫妻之間的約定進行分配。一般需要有證據表明份額,否則還是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9樓:匿名使用者

按比例算,最好。比如,房子價值100萬,夫妻各出錢50萬,則各佔50%。

準夫妻按份共有購房婚後可更改為共同共有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2、證件準備是關鍵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

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3、主貸、次貸有講究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於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4、所佔份額提前定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佔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但目前有少數夫妻,財產實行aa制,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並在房產證上載明。

5、準夫妻買房重登記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準夫妻共同買房的現象存在。為了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應該在房產證登記內容方面下點功夫。這裡所說的準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並不能當做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佔比例大小。

還有一種情況也需提前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的情況下,是否在房產證上也登記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記上,不出資一方所佔份額是多少,也需要確定下來,並在房產證上載明。專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資一方為表誠意,在房產證上就寫對方一個人的名字,這意味著自己完全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新婚姻法婚後買房的相關資訊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了,其實這些都跟我們有著切身利益關係,所以尤其是打算買房結婚的小兩口更要注意了。

房產證上夫妻按份共有,離婚時候如何分

1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由夫妻雙方協議劃分,協議不了的,法院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要看房子是否有婚後或者婚前贈與,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2樓:乙小甲

房產證上夫妻雙方名字都在,並不能說明什麼,房產的歸屬劃分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如果不動產登記簿上沒有自己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沒有份。

根據《物權法》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也就是說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於房產登記,房子作為不動產物權,它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經依法登記,才會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13樓:步傲柔彭翰

而按份共有的房產往往登記為××產權份額×%,×××產權份額×%。在一起離婚訴訟中,對方當事人提出房屋產權是按照男方70%,女方30%的比例登記,因此根據物權公示原則,雙方對房產的分割也應當按照比例進行。離婚

當事人吳某知道後著急的不得了,立即找到沈潔律師,告知原由,原來吳某和丈夫結婚後,丈夫是私企業主收入較多,自己收入較少,所以家庭中所有的財產多數登記在丈夫名下,包括房產也僅僅登記了30%給吳某,另外吳某和丈夫沒有書面夫妻財產約定。

接到委託後,沈潔律師給當事人吃了一顆定心丸,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不以房產產權證登記為準,而是以夫妻雙方是否對產權有書面協議約定為準。比如說有的房產證上僅僅登記為一方所有,但是房產是婚後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仍需要均分。但是雙方如果已經有書面約定明確該房屋的產權比例歸誰所有的,就要按照該夫妻約定來處理,而不是均分了。

離婚產權登記的份額起到物權對外公示的作用,如果雙方不是夫妻還可以起到確定物權份額的法律效力,但如果雙方是夫妻,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一種協定,也就是債的關係(這裡的債不是債務的意思,是法律上相對於物權的債權),不能用物權比例替代債的約定。沈潔律師再舉例闡述:如果夫妻雙方產權證上登記為70%和30%的,那麼按本案例中的情況,男方的70%物權系婚後取得,因此雙方均分為35%,女方30%的物權系婚後取得,因此雙方均分為15%,合計仍各自為50%,如果認為產權證上的登記就是夫妻約定的話,那麼會出來很荒謬的結論:

婚後購置的房產產權登記為夫妻一方的(相當於另一方為0%),反而在離婚時候可以分得50%,產權證上有登記比例的,反而比沒有登記的獲得的少。用歸謬法再次證明了我們的觀點。離婚協議書注:

本文談的系夫妻雙方沒有其他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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