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至對方輕傷一級,現在私了,派出所能撤案嗎

時間 2021-06-05 05:30:09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是輕傷和解撤案的程式是先由原被告雙方進行協商,雙方籤一份和解協議書,然後由受害人自己向公安機關申請撤案,如果符合撤案的條件,公安機關會撤案,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案,可以和解處理。

一、新刑法輕傷和解撤案程式是什麼?

1、立案後被告及原告進行協商,確定所有的賠償及其他補償條款。

2、案件涉及的雙方將協商結果以調解書的形式呈現,雙方確認簽字。

3、進行撤銷案件申請書的攥寫,並且涉案雙方拿著撤案申請及調解書去相應公安局,申請撤案。

4、民警確認案件是否符合撤案的要求,並做出相應的審查。

5、對於符合要求的案件,進行撤案。

二、刑事案件撤案的條件是什麼?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怎樣判刑?

(一)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三) 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傷害已經造成受害者輕傷了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肯定不會主動幫助雙方當事人調解的,因為在受害者不原諒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肯定是要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即便是撤案,那也得受害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2樓:三經天

輕傷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屬於刑事案件,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報案,公安局有權利對嫌疑人進行拘留。輕傷是可以調解的。調解後行為人不用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用受行政處罰。

故意傷害罪,是公訴案件(也可以自訴),因此。只要報了案,起訴不起訴由公安機關決定,而不是當事人決定。根據法律規定,構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案,公安機關才受理,輕傷以下(如輕微傷)案件是自訴案件由法院受理。

3樓:小憨憨

如果徵得對方原諒是可以撤案的。

我與對方打架,造成對方輕傷,派出所說已經立案,對方若同意和解,請問能否撤案?

4樓:小強我繞道

如果對方同意和解,是可以撤案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法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非法損害他人身體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5樓:匿名使用者

打架給對方造成輕傷,如果對方同意和解,是可以撤案處理的。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如果對方同意和解,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撤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法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案可以提起自訴,但絕大多數都是公訴案件,刑事和解以後不影響公訴的進行,只是可以影響量刑,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可以酌定不起訴。

7樓:

刑事案件不能撤案,必須公訴。但是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沒有送到刑警隊就可以談一下。

8樓:停夜整頓

不能撤案,要公訴。如果不是實刑人事檔案上一般不會有記錄,但公安網上可查到你有刑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