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傷事故調解,簽訂《交通事故調解賠償》,去事故大隊還是保險公司

時間 2021-06-04 08:22:37

1樓:此id已成大爺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事故雙方達成協議的,調解協議一般是到負責處理事故的交警中隊簽訂。

如果是由保險公司組織雙方進行的調解,也可以直接到保險公司辦公地點進行簽訂;如果是雙方自行協議的,也可以直接由雙方自行簽訂,不一定要到交警部門或保險公司去簽訂,對協議的法律效力不會產生影響。

另外,在就因交通事故賠償進行協商時,建議儘量通知保險公司也參與,由保險公司直接進行賠付。如果保險公司未參與,則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對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保險公司會根據合同約定來核定賠償金額,這樣可能會對賠償方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2樓:淹了學校

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是一定要調解的,無論在哪都需要第三方證明,這個第三方可以是交警隊,也可以是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公司無外乎是把程式簡易化了,保險人,被保險人,傷者之間進行協議書寫,現場付錢,其可靠程度是一樣的,目的都是最終調解,賠償損失。保險公司的客戶是被保險人,所以態度自然要比交警隊好些啦! 檢視原帖》

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3樓:華律網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有關人員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調解達成之後,雙方會簽訂調解協議。那麼調解書有什麼法律效力呢?

1、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

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4樓:混f吃

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1、調解協議性質屬於民事合同,一旦達成各方應當依約履行。

2、調解協議在訴訟中的作用是“證據”。

3、調解協議對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

有效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5樓:真心去飛翔

今天的嘉賓是來自:湘晉律師事務所的楊巧楊律師。   小雨:

首先,我們一起來聽一下今天的第一個案例。   【案例】   前一段時間,王某駕車不慎將一位行人徐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調解,達成了賠償協議,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徐某醫藥費、誤工費等費用八萬餘元。可過了幾天,徐某反悔,要求王某再支付1萬元,並說如果王某不同意,則起訴至法院。

  楊:會受理,這是屬於一種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對其賠償存在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不可剝奪。   楊:

在本案中,事故發生後,經交警部門協調,達成賠償調解協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之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見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賠償,不是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式。調解協議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靠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雨:我明白了,發生交通事故後,有兩種途徑來協調損害賠償。一種是請交管部門來調解賠償,一種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法院來裁決。

一般情況下,經過交警部門的協調,達成了賠償協議,如果有一方存在異議,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是不是說明交警出面達成的賠償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楊:

是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而其中的調解書是指由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調解書,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門的調解書。

因此,若對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調解書作為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從執行層面上來講,交警部門出具的調解書沒有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書的內容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小雨:

現在社會的節奏是越來越快了,交通事故的處理也是越簡捷越好,由交警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和到法院訴訟相比,確實是給交通事故當事雙方節省了不少的時間和精力,也減輕了法院案件繁多的負重。不過有利也有弊,如果不同意賠償協議,就意味著要花更多的時間來應付訴訟。   楊:

是的,一般的交通事故我們都是建議由交警部門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因為這樣既簡單又快捷,同時,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也要考慮清楚後再在協議書上簽字,免得事後反悔。如果當事人雙方存在較大爭議的話,還是選擇直接起訴比較好。   小雨:

說到這起案例,我想起曾經有位市民這樣問我,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協議,但肇事方的經濟能力有限,而且楊律師你剛剛也說了交警出具的賠償調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的法律效力,所以受害人,也就是這位市民比較擔心得不到應有的賠償,那麼能不能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後,直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嗎?   楊:不可以,必須到法院起訴,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是要以原告向法院起訴為前提。

  小雨:上一個案例中我們說到是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交警出具的賠償調解協議,都可以向法院起訴。下面我們將要談到的是當事人和保險公司雙方就賠償事宜存在爭議的一個案例。

之前我們的楊律師說了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不具備強制性。那麼保險公司會不會不認可這種賠償呢?**這個話題之前呢我們先來聽聽案例。

 【案例】  去年年底,李某駕駛車輛將騎自行車的劉某撞倒,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全責。在劉某出院後,經過交警部門協調,車主李某和被撞人劉某簽訂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車主李某需向被撞人劉某支付10萬元賠償金。後來車主李某拿這份調解書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對該份調解書不予認可,理由是調解書內容未經其認可,部分賠償專案過高。

於是車主李某以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為由,不同意按調解書向劉某賠償。請問此調解書有無法律效力?  小雨:

在這個案件中,李某駕車撞上了劉某,根據後來簽訂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李某須向劉某賠付10萬,但是後來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理由是調解書內容未經其認可,部分賠償專案過高,所以車主李某也拒絕履行賠償協議。請問楊律師,保險公司不認可協調書,是不是因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並不具備強制性。   楊:

這兩者倒沒有很直接的關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是在交警部門的組織調解下,經雙方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其性質屬於民事賠償合同。該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因此,劉某與車主均受該調解書的約束。車主應按調解書的內容給付10萬元的賠償款。

  這其中,保險公司不是調解書的當事人,不受調解書的約束,對調解書可以不予認可。但保險公司不認可調解書,並不意味著調解書無效,而是保險公司可以不按調解書的內容進行理賠,但是應該根據保險條款及相關法規對車主進行理賠。車主獲賠償金額不足10萬元的差額部分,由車主自己承擔。

  楊:完全不同,因為賠償調解協議是依據交警劃分的責任認定書,而保險公司理賠是根據相應的保險條款和相關法規,兩者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我們也會常常聽到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部分由車主自己承擔。

這個具體要看責任的大小以及賠付的一種標準。   楊:車主可以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