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警察完全無證據情況下 可以強制拘留人

時間 2021-06-28 12:07:33

1樓:馨兒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其中“預備犯罪”是指為了實行犯罪,事先準備工具、創造犯罪條件;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拘留48小時,過了48小時他沒有什麼證,必須放人!

3樓:

是的,警察說犯法你就犯法了,警察說誰沒事,打你也正當防衛

4樓:菸灰落雪

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警察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抓人,警察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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