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沒有停車庫,物業把消防通道作為停車位出租,合法嗎?如果出現安全問題,責任誰來承擔

時間 2021-06-27 12:22:44

1樓:匿名使用者

消防法規定,任何理由不能占用、破壞消防安全設施、消防通道物業有責任保證消防通道的通暢,並制止占用、擁堵的現象,更別提自行出租了。

如果發生安全問題,問責首先看物業公司是否有宣傳「不能占用消防通道"或者證明占用的車輛屬於強行停放且不停勸阻。

如果有此類行為,則物業不承擔責任,由占用者負責。

如果沒有以上行為,則物業公司負管理責任。

小區沒有停車庫,物業把消防通道作為停車位出租,合法嗎?

2樓:匿名使用者

消防法規定,任何理由不能占用、破壞消防安全設施、消防通道物業有責任保證消防通道的通暢,並制止占用、擁堵的現象,更別提自行出租了。

如果發生安全問題,問責首先看物業公司是否有宣傳「不能占用消防通道"或者證明占用的車輛屬於強行停放且不停勸阻。

如果有此類行為,則物業不承擔責任,由占用者負責。

如果沒有以上行為,則物業公司負管理責任。

小區物業占用消防通道劃為停車位合理嗎

3樓:站穩不然會倒

一、物業公司無權擅自改變道路用途,物業公司在將小區道路改為停車位前,要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如果是屬於消防通道的道路,還要報消防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小區亂停車在消防通道物業有責任嗎

4樓:海口何智勤

物業只有告知的義務,告訴你什麼地方不能停車,也就是維護停車秩序。

物業無權將車拖走、無權處罰。

物業只要在許可權範圍內告知了,就沒有責任。

5樓:格力**空調

這不是誰的責任?那只能說它是史前一萬年的人 沒素質

關於小區內「亂停車」現象,該由誰管?

6樓:清溪看世界

小區內「亂停車」現象,應該由物業和業委會來管理。

對於小區亂停車的現象,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只能疏不能堵,要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管理,而不能採取強制性的、違法的手段去干涉。可在小區主幹道設定隔離設施,加強管理。

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可對業主亂停車的不文明行為書面提醒或通過宣傳欄、電子屏等批評。如果有關人員亂停車妨礙了他人通行或小區秩序,對其他業主的利益造成了損害,物業公司可以制止,也可以要求其依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小區停車亂象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一些小區本身停車位「先天不足」,而小區自身管理也跟不上,導致亂停車現象嚴重;另一種是有的業主有空車位不停,卻占用主幹道、轉彎處、消防車道等要道。對於頻頻出現的車輛亂停現象,有的物業公司採取了對違停車輛上鎖並要求車主繳納罰款的方式加以警告和處罰。

對於小區中存在車輛亂停的現象,物業公司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手段來進行管理。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秩序的管理者,接受業委會的委託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車輛停放服務則是由轄區物業管理服務附帶產生的附加服務,物業公司有權對停車場進行經營管理,並收取車輛停放費。

小區業主停車在消防通道被擦掛,物業有責任嗎?

7樓:檢曼辭

對於這個問題,此前也有過討論,有的說有責任,因為收了停車費或物業管理費,就應該盡到責任,而自己的車受了損傷,就應該讓物業賠償。而有的說沒有責任,理由是物業只是收取停車占用費,不是保管費,即然不是保管費,沒有保管責任,真正要負責的,是撞壞你車的人。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在我們看來,物業是否應擔責,應先確定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有沒有合同約定,如果有,則要明確物業對車輛承擔何種義務。1.如果物業公司承擔保管義務,收費的性質就是保管費,這種情況就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2.

如果合同約定物業僅提供停車場地租賃,不承擔對車輛的保管義務,收費的性質是車位費,物業對車輛被剮蹭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3.如果沒有合同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看。收取停車費後物業公司是根據你們之間形成的合同關係履行義務的。

不同的合同關係所盡的義務不同。此外,還要看雙方是否有過錯,比如車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車等。

如果沒有相關的約定,業主的車雖然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但車輛的實際管理權仍屬於業主本人,車輛的占有並未發生轉移。物業公司僅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秩序而採取必要的規範性保衛措施。包括安排保安對小區進行連續巡邏,安置必要的小區周邊監視裝置,實行門衛登記制度等等。

在小區內發生車輛被蹭,沒有監控裝置無法查到肇事車輛,無法查到相關責任人的情況下,車主應及時向交警和向車輛所承保的保險公司報案,減少損失。

催天下合和社群計畫應用智慧型化大資料,通過系統平台的催繳服務三部曲(主動繳費、自助催繳、委託催繳),有效提公升物業管理費的繳費率。催天下與物業管理機構合作,通過大資料分析,為物業管理機構進行滿意度調查分析、提出改善物業服務建議等,為物業企業提公升管理能力,為業主提供更親民、接地氣的服務,提公升業主滿意度。平台的服務目標是實現物業費的清收,形成物業服務的良性迴圈,化解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在物業費催收過程中,架起一座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橋梁,通過法,理,情化解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誤解,努力達成共識

8樓:來自柏子塔舉目眺望的鴛鴦

從理論上說,物業公司沒有一丁點責任。

但從人性化的角度上說,保安在巡邏時沒能注意到這一點。

還有,消防通道是不允許停放任何物品的,這一點物業公司沒能做到及時提醒,也有責任。

如果物業公司已經發出告知函,但業主沒能及時將車開走,那麼物業就沒有責任。

另外,樓主應該要注意,

當你因此事件起訴到法院時,法院會以「消防通道嚴禁擺放任何物品」為依據,

拒絕你的所有賠償要求。畢竟國家是有規定的。

我想說這句話的意思是:

一、下次要記住不要停放在這裡,就算車丟了,公安機關也不會幫你查,

但如果你停在車位裡,那麼,物業公司就要承擔至少30%的責任。

二、不要因為此事件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可以依據上文提到的法院判決書,

起訴你繳納滯納金,到時候受傷的還是自己,我是深有體會。

所以,不要將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而物業公司沒有使用拖車工具將你的車挪走,

你也可以由此為依據,告知市建委,物業公司沒能保障消防通道的暢通。

9樓:個人行家

業主違法停車,造成的損失自負。

大家都停,並不代表就是合法。且物業沒有收取停車費,自然也沒簽停車管理協議。因此不承擔管理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公司沒有責任。

我國消防法規定,消防通道不得隨意占用,是生命通道,是車主違反了消防法造成的後果責任完全由車主承擔,物業公司的管理責任只要在消防通道有明顯的消防通道警示標誌就完成了管理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的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物業公司不能保證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受到不法侵害的義務,物業公司有保管義務的除外,所以物業公司沒有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明確物業管理是做什麼?物業管理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公共秩序,他只對公共秩序付協助職責。派出所的對你的車輛被刮檫負責嗎?負主責的都不負責更不用說是協助職責的了。

物業管理不對業主私人財產負責,而且沒有收取任何的費用,你說物業公司需要負責嗎?

我們小區沒有地落車位,只有地面停車位,物業現在把車位租給小區業主,合法嗎?

12樓:倆人的單車旅行

不合法,小區

復地上的停制車位和公共場合屬bai於全體業主,並不屬於開發商和物du業,物業沒有權利出

zhi租或者**小dao區內部的地上車位,即使是出租或者**,所得利潤也應該是平分給小區全體業主,物業自己把車位租給小區業主是不合法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買房子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好,你現在去跟他鬧也沒什麼用啊。他自己修的車位租出去是合法的啊。

14樓:南方的燕子嶺

難道弄上中下層車庫?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當抄初的購房合同上面寫的襲這些停車位是如何使用的,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對停車場位進行出租收費,然後再根據相關的物業管理法律,詳細的看這些物業公司是否可以有直接的收益權和分配權,如果是在購房合同上明確寫明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公共部分的話,那麼理應屬於全體業主共同享有。那麼這樣的話,物業公司的這些行為就是完全不合理的。可到相關部分進行投訴

小區內「亂停車」沒有執法權 到底誰管?

16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由物業進行管理。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17樓:刺客侃社會

事實上現在絕大部分的小區都已經實現了人車分流,所謂的人車分流就是指在小區裡面絕對不允許有汽車的出現,所有的汽車在進入小區之後,必須要進入到地下停車場。我覺得人車分流其實是乙個非常不錯的制度,這樣一來小區裡面就沒有亂停車的現象了,而且整個小區的安全效能也是得到了很大的提公升。當然人車分流最大的乙個缺點,就是要求我們每個業主都要有自己的停車位,如果沒錢買,那就必須要去租乙個停車位才行。

18樓:望雲霞

摘要:近日,家住上海春城的朋友訴說了讓他「啞巴吃黃連」的事:工作日一早開車趕著上班,在小區裡才走了十幾公尺,就撞上了別人的車。

朋友固然要為車速過快負責,但胡亂停在小區幹道上的兩輛車也不能說沒有關係,不但將一側的輪胎踩上了幹道旁的綠化帶,而且不為其他車輛通行考慮,兩車之間僅容小轎車勉強通過,稍不注意就要碰擦上。近日,家住上海春城的朋友訴說了讓他「啞巴吃黃連」的事:工作日一早開車趕著上班,在小區裡才走了十幾公尺,就撞上了別人的車。

朋友固然要為車速過快負責,但胡亂停在小區幹道上的兩輛車也不能說沒有關係,不但將一側的輪胎踩上了幹道旁的綠化帶,而且不為其他車輛通行考慮,兩車之間僅容小轎車勉強通過,稍不注意就要碰擦上。朋友請來交警,然而得到的答覆是只管小區外的馬路,對小區內的「亂停車」沒有執法權;想詢問物業為何不勸阻外來車輛亂停放,對方負責人不見了人影。見此情況,亂停車的車主「理直氣壯」地要求賠償車損,讓人有苦說不出。

「交警沒有法律依據,管不了」、「物業下不了重手,管了也沒用」。顯然,像這樣小區道路亂停車卻無解的問題並非個案,讓不少業主怨聲載道,日積月累容易引發矛盾,導致諸如業主私自拖走外來車輛甚至刺破輪胎、敲碎車窗等過激行為的發生,使業主和外來車主兩敗俱傷。難道真的就管不了嗎?

筆者以為不然。首先,儘管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賦予警察在小區外道路上的職責,不涉及小區內道路,但並不能就此機械地推定小區道路不歸交警管,況且目前沒有任何一部與「路」有關的法律、法規禁止警察進入小區,為小區道路交通問題執法。進一步講,雖然尚無現成的交通法律依據供交警裁判小區亂停車問題,但參考運用其他法律、法規,同樣可以對症下藥。

比如消防法和本市消防條例中都提到警察有權維護小區的消防安全,個人如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都要責令改正或處罰,而部分小區亂停放的車輛已經阻擋了消防通道,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按理也在管轄範圍。日前,泉州等外省市就出台了相關意見加強物業管理工作,提出開放式小區亂停放車輛,或影響消防通道和住戶正常通行的,交警可依法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將追究刑事責任。當然,社會管理問題十分複雜,一味用剛性的監管手段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外來車輛並非從天而降,小區亂停車是物業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因為消防通道阻塞造成了不安全後果,行政執法部門固然涉嫌不作為,物業公司、保安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停車亂象,除了交警的剛性執法,更需要物業公司的柔性監督與協調,也需要業主的理性自治。試想如果在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保安就給予勸阻,或者在臨時停放車輛影響小區通行前及時疏導,就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此外,物業、業委會也可與房地、規劃等部門合力搞一些調研,設計不同的停車方案,包括新建地落車庫、地面立體式停車位等,或者建議交通管理部門在夜間開闢一些非主要交通幹道的馬路作為臨時停車位,從根本上解決停車難的問題,而不要等到矛盾暴露出後才想臨陣磨槍。·盤點「你不知道的事」·潘石屹麻煩不斷·武林壹號囤地收暴利·北辰:最被地王拖累

小區物業佔用消防通道劃為停車位合理嗎

站穩不然會倒 一 物業公司無權擅自改變道路用途,物業公司在將小區道路改為停車位前,要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二 如果是屬於消防通道的道路,還要報消防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 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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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裡的路面停車位屬於業主還是物業

多呀多青 小區地面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不能收費。小區停車位及其收益屬於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對停車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權法 實施前,地面停車位的歸屬法律沒有明確界定,本屬於業主的地面停車位大多被開發 獲利。物權法 第四十七條對小區停車位歸屬有了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