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在中國只要有錢什麼事都能辦,連故意殺人,都能改成故意傷

時間 2021-06-06 00:17:51

1樓:s就只能

可能是涉嫌故意殺人罪,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辦理取保候審;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或緩刑,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都說在中國只要有錢什麼事都能辦成。 5

2樓:中藝馬甲文繞

應該是對有錢有權的人來說。能用錢解決的問題就不是問題

3樓:高先生2014發

話是這麼說的,但是未必,出頭辦事的人現在少了

故意殺人罪的當事人(且構成累犯)什麼情況下可以免死

4樓:戚廣利

涉嫌故意殺人罪,應當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只要在立功的情況下可能判處死緩或者無期徒刑。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人有什麼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主觀要件不同,故意殺人是以殺人為故意,故意傷害只是以傷害為目的。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人罪最多判幾年牢

6樓:四哥有法說

1、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什麼情況?十六週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

2、還要看觸犯哪些刑律,暴力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十四周歲以上承擔刑事責任。

7樓:

如果是你姐姐在那男的對她進行侵犯時把那人捅傷 就屬於防衛過當 但是如果是你姐姐在衝突中故意激怒對方在先 那就需要承擔相對重一點的責任 如果是你姐姐在事後進行報復 那就屬於故意傷人或者故意殺人了 量刑的時候要看她的動機了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認定方法: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

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

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區分標準

區分故意傷害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還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本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些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未達到本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

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說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

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後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於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於輕微傷害 (表皮擦傷、剝脫、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人體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採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癒。

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併發症和後遺症。

處罰: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故意殺人罪區別於其他侵犯人身權利罪的最本質特徵,也是本罪成為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根據所在。公民的生命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客觀基礎和前提。在我國,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凡是有生命之他人,不問其年齡、性別、種族、職業、地位及生理、心理狀態如何,均受刑法保護。

換言之,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只要求侵害的物件是有生命的人,不管這個人的生命價值、生命能力如何,與行為人的關係如何,即使是剛出生、無法存活的嬰兒,是生命垂危即刻可能死亡的病人或老人,是殘缺、痴呆者或精神病患者,是待決的死囚,或是行為人的兒女、親屬友好或仇敵等,只要是非法地殺害,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以侵犯人的生命權利為客體要件,因而只有有生命的人,才能成為故意殺人罪的物件。尚未出生的胎兒和人死後的屍體,都不是故意殺人罪的物件。不過,如果行為人出於殺人的故意,誤把屍體或其他無生命物體、動物當作有生命的人加以“殺害”,如果具有導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應按故意殺人罪未遂犯處理,就犯罪停止形態而言,屬於物件不能的未逐遂犯,在主觀方面則屬於物件上的認識錯誤。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具體表現形式上多種多樣,有徒手採用拳打腳踢實施的,也有利用工具、動物或者無責任能力或無過錯的人實施的;有的是行為人親手實施各種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有的則是行為人誘騙、誘發、威逼或幫助他人自殺。

故意殺人的手段未必都是暴力的,如故意製造恐怖狀態將他人恐嚇而死的,也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從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角度來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作為,但也有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目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不作為殺人主要有:

帶兒童去游泳,當兒童溺水發生死亡危險時不予救助致使兒童死亡的;交通肇事後對被害人不予救治而放任死亡的;妻子自縊丈夫明知卻不予解救致妻子自縊身亡的,等等。不作為的殺人情況比較特殊,疑難問題較多,本章下文對此作專門**。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這是區分合法行為與故意殺人罪的關鍵所在。執行死刑命令將死刑罪犯槍決;為了保護國家、社會的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利而實施正當防衛將不法侵害人殺死等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都是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但是法律賦予這些行為合法性,不具有非法的特徵,不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最後,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的,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

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直接故意殺人罪既遂或間接故意殺人罪罪責具有客觀基礎。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亦可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致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剝奪他人生命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致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對兩者的判斷標準.判斷的標準是兩者的客體----故意殺人的客體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而故意傷害的客體是剝奪他人的健康權,評判的並不是我之前認為的是不是至人於死亡.對於生命權和健康權兩者的界限又有一定的界限.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項人身權。生命權是以生命安全為內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權利,侵害生命權是指不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侵權行為,其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 健康權利是以身體的內部機能和外部的完整性為主要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健康是指人體各器官系統發育良好、功能正常、體質健壯、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勞動效能的狀態。健康是儘可能長的維持生命的前提,是生命的保障。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法律的主要任務。

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統生理機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體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體內部各器官和勞動能力的完整.但區分起來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方式去判斷,看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及其特定職業的要求等.

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區別就比較困難:一是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既遂。二者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二者在主觀上也同屬故意犯罪,但客觀上都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

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

對於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並非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願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於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願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儘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

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範疇。

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