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四人,父母已故,其中一人從小身患殘疾,生活不能自理。請問

時間 2021-05-08 11:33:20

1樓:劉核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產生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亦應當具備下述三個條件:

第一,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如果兄、姐雖缺乏勞動能力但並不缺少經濟**,比如受到他人經濟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積蓄的,則不產生弟、妹的扶養義務。同時,如果兄、姐雖缺少生活**,但有勞動能力,兄、姐可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生活**,在此情況下,弟、妹亦無扶養兄、姐的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確立的這一條件與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條件有所差異。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兄、姐「喪失勞動能力、孤獨無依」,婚姻法規定的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首先,「缺乏勞動能力」比「喪失勞動能力」的範圍要寬,這使兄、姐更容易獲得被扶養的機會。

其次,缺乏生活**比孤獨無依涵蓋面更大。比如兄、姐的配偶尚在,很難說是「孤獨無依」,而「缺乏生活**」使得兄、姐的配偶尚在但缺少生活**時,也能得到弟、妹的扶養。

第二,兄、姐沒有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或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沒有扶養能力。比如兄、姐沒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已經死亡或配偶、子女沒有扶養能力。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有子女且有扶養能力,應由這些第一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承擔扶養義務。

第三,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且有負擔能力。這裡包含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時,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撫養能力,兄、姐對弟、妹的成長盡了扶養義務。

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弟、妹應承擔兄、姐的扶養責任。二是弟、妹有負擔能力。若無負擔能力則不負扶養義務。

但是,你的情況,可以姐妹之間協商撫養,雖無法定義務,但是道義難去。

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有義務贍養,不管是兄弟,還是兄妹都有贍養義務。你們畢竟是乙個媽生的,有血緣關係的,所以你們都有義務贍養!

3樓:善良_惡魔

兄妹對他都有贍養義務

兄弟姐妹間有贍養或撫養責任或義務嗎? 15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贍養義務。

按實際情況

,對於兄弟姐妹間是否有扶養義務,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對於有負擔能力的

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

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這種情況,可以到所在居委會出具證明,到民政局申請救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扶養關係應該如何變更

扶養關係人的變更 在扶養關係中,如果只有乙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則不存在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的順序問題,也不存在扶養人的變更問題。而當扶養關係人有數人,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有一定的順序時,便會出現扶養關係人的變更。

從世界範圍看,關於扶養義務人和扶養權利人順序的規定,在立法上主要有兩種。一是概括主義,即法律只作原則規定,具體則由扶養義務人或扶養權利人協商,或者法院確定。二是列舉主義,即法律具體明確規定扶養義務人和扶養權利人的順序。

從有關規定的精神看,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發生扶養人的變更:一是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應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撫養義務人,即在父母健在並有能力撫養的情況下,成年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沒有扶養義務。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那麼,成年的兄、姐則應依法對未成年的弟、妹承擔扶養義務。

二是扶養成立的條件發生變化。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祖父母有撫養孫子女的義務,成年的兄、姐對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假設父母死亡時,兄、姐也沒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應由有條件的祖父母撫養。

待兄、姐成年並有扶養能力後,祖父母喪失了扶養能力,那麼,對未成年弟、妹的扶養義務則由祖父母承擔變更為兄、姐承擔。

5樓:華律網

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在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應由他們的父母撫養,因而他們相互之間不發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特定條件和特定情況下,兄、姐與弟、妹之間會產生有條件的扶養義務。

當然,法律對兄弟姐妹間扶養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從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來確定的,因為他們是血緣關係最密切的同輩旁系血親。對於半血緣的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以及沒有血緣關係的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間也將產生扶養與被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由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兄、姐對於弟、妹的扶養義務,還是弟、妹對於兄、姐的扶養義務都不是絕對的,而是附有條件的。

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也有三個:

(1)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如果兄、姐對弟、妹不曾履行扶養義務,弟、妹對兄、姐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弟、妹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也不負有扶養兄、姐的法定義務;

(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如果兄、姐只是沒有勞動能力但有生活**,或者兄、姐雖無生活**但有勞動能力,弟、妹對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弟、妹對兄、姐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贍養義務,只能親情和道德來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