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出資重建了父親的房屋,重建房屋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時間 2021-08-11 18:13:39

1樓:麥穗兒談教育

重建房屋的所有權歸父親。這種情形一般是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就擁有該房的所有權。重建後的老宅在其父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並沒有發生變化,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為一人所有,不可分離。

因此,該老宅仍屬於其父所有。

兒子的出資一般是分兩種情形考慮,一種是贈與父親建房;一種是借給父親建房,這種情況下父親有房屋產權,但也有負債,應償還兒子的建房資金和房屋增值利益。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繼承過戶宅基地轉移問題:

1、農村宅基地不及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是被繼承人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是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2、宅基地可以做家庭共有,房產繼承的時候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係來看,屬於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以共有的方式進行使用權的繼承。

如果繼承人戶口遷出,宅基地使用資格就會喪失,繼承人只能將房屋拆除並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返還村委會;如果繼承人戶口未遷出,繼承人可以繼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樣可以辦理房屋繼承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繼承。

3、宅基地共有權關係:

①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②因家庭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③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農村房產可以繼承過戶,但繼承過戶過程中,宅基地不能繼承,能繼承的只是共有人的宅基地使用權。如果要辦理農村房屋繼承過戶,繼承人應該知道怎樣辦理房屋繼承過戶手續,明白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屬性。

2樓:喬公羊

自建房屋應該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問題,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如果土地使用權歸父親,那麼在這塊土地上建什麼,由誰來建,都由父親決定,並擁有產權。兒子只是『替父親蓋房子』,而不是『為自己蓋房子』,房子歸父親所有,兒子只能索取『替父親蓋房子』的建房費用。

如果土地使用權歸外人(第三方)所有,那麼你蓋的房子也是屬於他的,他只需要向你支付蓋房補償款,你並不能合法地佔有你自己蓋的房子,因為蓋房子的權利不屬於你。

3樓:律師

這種情形一般是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就擁有該房的所有權。兒子的出資一般是分兩種情形考慮,一種是贈與父親建房;一種是借給父親建房,這種情況下父親有房屋產權,但也有負債,應償還兒子的建房資金和房屋增值利益。

《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樓:匿名使用者

那得協商,宅基地是誰的啊!

5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得看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了。

宅基地他人出資建造房屋,所有權歸誰?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王軍與林某是鄰居,2023年王軍遷往外地女兒家,因不知以後是否回來,遂將其四間房屋借給林某使用,並託林某代為管理。林某從王軍離去後,即使用該房屋。2023年,林某因兒子結婚需住房,即將王軍的房屋整修了一下,並在王軍房屋的院子裡新蓋了三間廂房,共花費8500元。

2023年王軍因年齡已大,想回老家居住,讓林某歸還房屋。林某將王軍的原四間房屋還給王軍,自己仍佔住自己所蓋的三間廂房。王軍讓林某歸還廂房,林某稱該房為他所蓋,歸其所有,如王軍願意要,可以賣給他;而王軍則認為,該廂房雖為林某所蓋,但在自己院內,應歸自己所有,何況林某多年使用其房屋也未付過房租,而修房的費用,他已付給林某。

雙方爭執不下,王軍遂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雙方爭議的廂房,並將該廂房歸還給他。

問題:這三間廂房應該歸誰所有?

答: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添附物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離的一物的客觀現象。舉例來說,張三家的30斤大米和李四家的50斤大米混合成80斤大米,就是一種添附。再如,王二的半袋水泥與劉五的半袋石砂放在一處攪拌,形成一袋不可分離的混合物,也屬於添附。

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我國立法未作明確規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物的所有權的歸屬。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但若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從本案來看,林某是在王軍的宅基地範圍內建造房屋的,儘管從案情上看,林某的行為不屬於違章建築,但宅基地的使用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在這種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情況,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即林某的建房材料附著於王軍的宅基地上。由於動產與不動產發生添附,通常是由不動產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因此,林某在王軍的宅基地範圍內所建築的廂房應由王軍取得所有權。

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並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損失,應在自己所得到的利益範圍內予以返還。所以,王軍應當向林某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即返還林某建房的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根據以上理由,可以這樣處理:

(1)雙方所爭三間廂房歸王軍所有;(2)王軍返還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費、付出的勞務費及相應的報酬)。

7樓:987房戶網

所有權是你外婆的!

城鎮戶口是不能申請或購買宅基地的,但

畢竟是親戚,可以給予你大伯一定的經濟

補償!你外婆去世,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就按法律繼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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