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條款只針對乙方,屬於霸王條款嗎

時間 2021-06-04 06:43:30

1樓:

要看具體的條款內容。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樓:木易重

如果是一方提前寫好的,屬於格式條款,對於免除自己責任或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款簽訂時沒有告知或充分提升的,不發生效力。合同權利義務嚴重不平等的,顯示公平的,有權對合同進行撤銷

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的霸王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約定;

2、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中有霸王條款,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整改,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中,(在本合同簽訂以後,如因國家政策變動而出現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是否屬於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