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的青苗法,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時間 2021-09-07 13:01:02

1樓:匿名使用者

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

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4分(利息40%)的。

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2023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藉15貫,末等戶1貫。

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併,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

地方**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2023年)停止執行。

2樓:寧夢瑤

熙寧二年(2023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藉15貫,末等戶1貫。

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三四分的。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併,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

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2023年)停止執行。

3樓:

青苗法是王安石變法的重要內容,官府可以借錢給農民來購買第二年的年的青苗,從而幫助農民改善生活

宋神宗時期的新法中的「青苗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4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宋神宗時期的新法中的「青苗法」。把糴買常平倉糧的本錢作為青苗錢,散給每家每戶,命令他們出二分利息,春天散出,秋天收回。青苗法於熙寧二年(1069)九月開始實行。

這對調節糧價、救濟飢民有一定作用。青苗法推行後,南方農民認為很是便利。一般農民也願意到州縣去借青苗錢。

青苗法雖然收百分之十利息,二次借貸收百之四十利息,但還是比私人百分之百的高利低得多,因而對高利貸起了一定限制作用。不過由於青苗錢貸款不敷分配,高利貸在農村還是很活躍,青苗法的實施給國家帶來一定財政收入。然而,其弊病也是顯而易見的,官吏在散斂青苗錢時敲詐勒索,有時折價計錢,使一些農民蒙受到損失。

宋朝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5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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