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時期刑禮結合對現代立法的影響

時間 2021-06-29 23:14:54

1樓:不曾明瞭

恤刑制度萌芽於復西周制,周文王提出“明德慎罰”,主張bai德教,在這一du思想影響下,產生的恤zhi刑制dao

度主要體現在“三赦”。《周禮·秋官·司刺》記載,司刺掌“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麿(蠢)愚。”幼弱指年少體弱的人,老耄指80歲以上的人,麿愚指生下來就痴呆的人。

這三種人犯罪,給予赦免。

闡述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和歷史地位,並結合現代社會中的一些現象,談談其對現代中國社會積極和消

2樓:匿名使用者

一、主要內容與歷史地位

(一)法自君出

既皇權至上的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賦予君主“順天行誅”,皇帝一言而天下法,君為“三尺法”的最高主宰。“詔”“令”“敕”“格”“式”“例”皆由“欽定”,君主對法律可更、可補、可締(”罪加一等““大赦天下”“功過相抵”.....),而法律對於侵犯皇權的任何言行,都被視為是違反“天常”的第一重罪。

這種思想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繼承。

(二)禮律結合

禮治與法治相融合。

“法治”主體是君主**官僚政體(春秋戰國以來),講究”以力治人“、以”成文法“治人。 禮治則以家族宗法行為規範及倫理觀念為主體,講究”以德服人“,以“判例法”治人。兩者會產生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統治方針矛盾與執行策略矛盾,但“禮治”“法治”皆為自然經濟與宗法社會的產物,儒家從維護宗法社會到維護封建自然經濟,法家則從維護封建自然經濟到維護宗法社會,兩者以“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達成分工各異而目的相同的絕妙統一。

(例:《唐律》“十惡”:維護宗法家族秩序與維護集權**政體共佔”九惡“,且平均分配,僅”一惡“為民)。

這種二元的法律價值觀使人不僅成為人,還須履行家族宗法和國家賦予的雙重義務,而封建法官卻不得不在禮法和國法之間尋求平衡。這種混合法不僅構成了封建法系的重要特徵,還是體現了中華法系的優越性。

(三)三綱為本,法有差等

三綱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及精神支柱,是封建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則。

三綱要求確立並遵循的貴賤、親疏、尊卑、上下、長幼的嚴格等級次序,並被認作關係“王道”得失的不可逆的社會關係基礎。(《白虎通義·禮義》:朝廷之禮,貴不讓賤,所以明尊卑也;鄉黨之禮,長不讓幼,所以明有年也;家廟之禮,親不讓疏,所以明有親也。

此三者行,然後王道得焉”。)

在獄訟中,家族法規被視為國家法律的一部分,而等級關係則成為首要考慮要素。首要保障皇權神聖不可侵犯。其次,一方面嚴懲罪犯,另一方面賦予“尊者”法律特權,強調 “嚴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或 “正父子之倫,定男女之別”,維護封建特權,造成法律不平等。

(四)德主刑輔,先教後刑

這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德刑關係原則。

孔子到董仲舒都強調道德教化而後重視刑罰,主張以德服人,先教後刑,同時強調 “德政”。

(五)應經合義 原心定罪

據儒家經**釋律法。僅是對於立法和法律註釋的要求,也是對於司法實踐的要求。同時要求在法律規定之外,引據儒家經義決獄。

重點審判犯罪者動機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必須嚴懲;如合乎,雖犯法亦可從輕論處。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它影響了漢武帝以後整個封建時代的法律理論及實踐指導核心 , 對封建社會的立法和司法活動起著支配作用。

二、對現代社會的消極影響

(一)影響公民的民主精神覺醒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人治、特權、尊卑及懼法厭訟等觀念仍然具有強勁的歷史慣性,以各種途徑和形式得以儲存和延續。平等、自由的觀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難以接受,權大於法的特權意識根深蒂固。

(二)影響個體利益的社會重視及保障

構架於儒家哲學基礎之上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紛爭。為了息事寧人,往往忽視是非曲直。過分強調秩序與穩定,必然妨礙自由、平等及個體利益的保障。

對現代中國人文仍有著持續的影響,個體利益的式微至今改觀不大,在應該出現公民意識的地方,法律對個體的保障任重道遠。

(三)影響現代法律、法制及法學思維邏輯。

現代法治與傳統法治思維方式交織扭曲。經學思維模式仍在影響現代法學、法制與法治。壓抑了中國法學的繁榮發展(缺乏思想創新,缺乏學術流派,缺乏學術個性)。

派生性思維大於創造性思維。人情先於法律的觀念至今仍無法克服(“人情案”、“關係案”、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

三、積極影響

(一)讓中國優秀傳統價值觀傳承至今

“德主刑輔、明德慎罰”,提醒國家”以德治”,法德並用,講究人情更講究倫理道德,以道德規範及約束自己,是現代社會的一大進步

(二)讓現代法律更加人性化

現行立法借鑑了“人倫思想”的合理成分,維護家庭和睦及穩定成為人們的一項基本的道德義務。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對社會倫理道德的重視,對遵循公序良俗的考量,可以讓法律更加人性化

(三)對現代法治建設具有指導意義

我國的社會轉型充斥各種利益矛盾與衝突,大量犯罪現象時有發生。面對犯罪率不斷上升的社會現象,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目的——“防患於未然”,儒家文化的“以史為鑑”,都在提醒及指導現代社會應加強道德教育,減少法律實施的壓力和困難。

(四)讓中國社會治理更趨穩定

中國傳統道德(相當一部分)至今仍作為上層建築的核心組成部分(精神文明建設),對規範國人行為,維護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

1、“明德慎罰”: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國、抑制**、撫卹於民的作用。

2、“禮法合治”:強調犯罪綜合治理,既將犯罪預防與犯罪控制統為一體。通過發展經濟、教化改造等一系列措施來預防犯罪。

問題過於龐大,未盡之處,可共**之

3樓:苦味精味苦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內容和特徵是在漫長的法律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從思想淵源來看,它們大都是從先秦時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煉而成的。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來是對立的,但在封建社會的政治法律實踐中逐漸融而為

一、並行不悖。這些都代表著其他法系所無而中華法系所獨有的內容和特徵。因此,它們不僅僅屬於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範圍,而應屬於整個中華法系。

一、“禮治”與“法治”相結合的法律傳統

法統即法律傳統,是指導法律實踐活動(立法、司法及思維)的價值基礎。它決定著法律實踐活動的內容、特點和發展方向。一般而言,一個民族的法律傳統是一元的,而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傳統則是二元的,即“禮治”和“法治”.

二、“德政”與刑罰相結合的治國方策

在春秋戰國時,儒家主張的“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與法家主張的“以法治國”、“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對立的。可以說,儒家的主張由於難於操作而顯得過於理想化;法家的主張由於缺乏實踐經驗而顯得過於簡單化。秦漢以後,封建統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國的教訓,轉而注重德政。

而支配一個泱泱大國,又非運用法律刑罰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會起來造反;不搞刑罰,地方**勢力就會發難。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可以說是個歷史性的選擇。

董仲舒的神祕主義的“德主刑輔”論,一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於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給法家的刑罰落實政策,給它一個安頓,甚而使之具有神性。歷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國策時,都標榜“德政”以獲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則是預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線。

“德政”具有使統治者自我約束的積極作用,其目的還在於達到長治久安。刑罰的政治價值在於鎮壓人民的反抗鬥爭,和制止統治階級內部的“犯上作亂”。當皇權和族權被宣佈為神時,任何反叛皇權和族權的行為便成了瀆神行為。

而對這些叛逆者施以嚴刑就不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特別是到了唐代以後,當“一準乎禮”的封建法典被宣佈為符合“天理”時,對所有犯罪行為的制裁便都是正義的了,在使用刑罰時大可不必隱諱扭捏作態了。

在“德刑”關係上值得一提的人物,除了孔子、董仲舒之外,還有南宋的朱熹。他的基於“氣稟”差別的“德禮政刑”、“相為表裡”、“相為終始”的學說,達到“德刑”關係方面的認識的最高水平。而“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庫全書總目·政書類·法令之屬》)則概括了封建士大夫和社會**對刑罰的一般見解。

在施政中毫不掩飾地使用刑罰,而社會**卻不讚揚刑罰。其結果,一方面對統治者的行為多少有些牽制,而另一方面卻產生了輕視法律的***。研究法律、法學,成了聖賢所不齒的左道旁門,更不必說視訟師為“訟棍”了。

這種偏見不利於法律思想和法學的正常發展。

三、“人”與“法”相結合的法體理論

法體指法律實踐活動(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兩者相結合的混合法。關於法體的思想和觀點,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國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內容之一。

4樓:匿名使用者

以經過改造的先秦儒家學說為指導原理和中心內容、在中國封建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發展相適應,逐步形成自己的體系,對中國封建法律及其發展,一直髮揮著重要的作用與影響.它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構成中華法系諸特點的決定性因素.

秦漢以後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長期指導和支配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立法、司法活動,而且對後來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法制也有很大影響.

一、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指秦漢以後以儒家法律思想為主,結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國封建社會佔居主導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經歷了一個比較複雜和曲折的過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建立了中國第一個**集權制的君主**國家,並以法家思想作為秦王朝的統治思想.

在立法上,秦王朝採用“以刑去刑”,“以殺止殺”的嚴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專任獄吏”,並實行文化**,“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由於秦王朝將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極端,終因“舉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漢興.

漢初統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集權**制度,承襲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驟亡的教訓,認識到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維繫其統治,轉而採用儒、道、法相結合的黃老思想為指導,主張清靜無為、約法省禁、與民休息、尊主安民.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漢初的社會經濟有了較好的恢復並有所發展,社會也日益安定.但黃老思想過於消極,以至於在社會經濟得以恢復和發展的同時,各種不利於**集權統治的流弊也日趨嚴重.

如在意識形態上出現了“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現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現“上無持一統,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的局面.這種困局遠非消極的黃老思想所能解決.為鞏固大一統的**集權制,加強封建皇權的統治,統治階級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為指導.

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是在中國進入封建社會並且經歷了秦代和西漢初期80年統治之後的漢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時期開始並逐步形成的. 作為封建地主階級的意識形態,它是為中國封建統治階級服務的、維護和加強封建的經濟剝削、政治統治和文化**的重要工具.從根本上說,它是適應維護和加強封建大一統的需要而產生的.

作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指導原理和中心內容的儒學,基本上不同於先秦的儒學.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學的內容作了神聖化、神祕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經典和宗教神學結合起來,把地上君權和天上神權結合起來,把社會人事和自然現象結合起來,把原來只是表達一種政治社會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過政權的力量,使之成為政治、社會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準則,使之變成了符合“天人感應”的神學目的論的“永恆真理”.

另一方面,它以這種儒學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別是法家學說中有利於當時統治的內容作為補充;魏、晉以後,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兩家的某些思想作為補充,使之成為適應性很強的精神**和統治工具.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基本內容和主要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則天順時,法自君出 起源於夏、商、西周時期的神權政治理論,到了封建社會,由董仲舒結合陰陽五行學說,發展而為天人感應的神祕主義的官方思想.

它公開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間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於天”,承天意以從事,法律上對犯罪的懲罰,是君主順天行誅、“天討有罪”的結果,從而進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觀念.所謂“君者,出令者也”.

皇帝一言而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釋出和批准.他可以任意“欽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壞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則“專以人主意指為獄”.

因此,中國封建法律對於任何侵犯皇權和統治階級利益的言行,都視為違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規定最嚴厲的處罰.宋**學出現以後,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於天”的理論基礎上,發展而為“天理化育流行”之說.於是“存天理,滅人慾”就成了當時政治法律的指導原理,作為“天理”實質內容的封建綱常名教,進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準則.

這種“則天順時”的思想,還被用來解釋天時與刑德之間的關係,並據以規定法律具體執行中必須遵循的若干準則.它認為,天地間的陽和陰,分別代表著春夏和秋冬4個季節.春夏是萬物發生、成長的季節,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縮、收斂的季節,這時才能執行刑罰.

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說的:“陰陽,理人之法也;陰,刑氣也;陽,德氣也.陰始於秋,陽始於春……是故春喜、夏樂、秋憂、冬悲,悲死而樂生”.

禮律結合,法有差等 禮在封建社會受到重視,是由於儒學受到重視,認為“致王道”之本是“為政先禮”.禮和法的關係,即“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董仲舒要求“爵祿以養其德,刑罰以威其惡”,使“民曉於禮誼而恥犯其上”,關鍵就在於禮和法的結合.

綜上所述,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張顯皇權威嚴和保護封建政權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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