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壓器常時間不用可以常時間報停嗎

時間 2021-06-16 16:32:15

1樓:騎車看報闖天涯

一、如果是執行非工業用電性質,則沒有必要辦理報停手續,直接停運變壓器就可以了。

二、如果是大工業電價,為節省基本電費的支出,是可以供電企業辦理停用手續的,但新上的變壓器需要遵守《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報停有二種手續,一是減容,二是暫停:

《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三條

使用者減容,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減容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停止或更換小容量變壓器用電。供電企業在受理之日後,根據使用者申請減容的日期對裝置進行加封。

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但使用者申明為永久性減容的或從加封之日起期滿二年又不辦理恢復用電手續的,其減容後的容量已達不到實施兩部制電價規定容量標準時,應改為單一制電價計費;

2.減少用電容量的期限,應根據使用者所提出的申請確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在減容期限內,供電企業應保留使用者減少容量的使用權。使用者要求恢復用電,不再交付供電貼費;超過減容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應按新裝或增容手續辦理;

4.在減容期限內要求恢復用電時,應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辦理恢復用電手續,基本電費從啟封之日起計收;

5.減容期滿後的使用者以及新裝、增容使用者,二年內不得申辦減容或暫停。如確需繼續辦理減容或暫停的,減少或暫停部分容量的基本電費應按百分之五十計算收取。

《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四條

使用者暫停,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者在每一日曆年內,可申請全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或部分用電容量的暫時停止用電兩次,每次不得少於十五天,一年累計暫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用電或國家另有規定的使用者,累計暫停時間可以另議;

2.按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的使用者,暫停用電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停止執行。供電企業在受理暫停申請後,根據使用者申請暫停的日期對暫停裝置加封。

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

3.暫停期滿或每一日曆年內累計暫停用電時間超過六個月者,不論使用者是否申請恢復用電,供電企業須從期滿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容量計收其基本電費;

4.在暫停期限內,使用者申請恢復暫停用電容量用電時,須在預定恢復日前五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暫停時間少於十五天者,暫停期間基本電費照收;

5.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使用者,申請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的暫停,並遵守本條例1至4項的有關規定。

三、停用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就應該辦理減容手續,停用時間在15天到6個月的,就應該辦理暫停手續。

四、你新上的變壓器,理論上在二年內是不能辦理減容或暫停手續的,但如確需辦理減容或暫停的,減少或暫停部分容量的基本電費應按百分之五十計算收取,所以你只能省一半錢。

2樓:供電專家郭衛國

1、如果執行二部制電價的使用者,是可以到供電企業辦理報停手續的,但一次不能超過2年。

2、如果沒有手續,連續六個月不用電,或連續六個月電錶沒有走數,供電企業將作消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