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責任是什麼,監護責任還是管理責任

時間 2025-06-21 06:45:24

1樓:網友

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的責弊侍任屬於管理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虛猜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租譽吵。

2樓:網友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世伏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陸襪、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你看年紀和情況適應早返激哪條吧、、、

學校有沒有監護的責任

3樓:網友

沒有。

未成年學生與學校等教育機構之間的關係,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教育關係,不是基於民法和學院關係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監護人)與子女之間的監護關係。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所負的是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義上的監護責任。

學生在校園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如學校存在未盡教育、管理職責之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學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學生傷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為所致,行為為常人無法預見與控制,學校對事件的發生並無管理上的過失,則學校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監護人分為3種 :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學生傷害事故中監護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4樓:ray聊教育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拆寬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念御亮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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