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與有效要件區別論

時間 2021-09-01 11:48:25

1樓:華律網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達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係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有效條件: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內容合法;行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3樓:華律網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4樓:張勇律師

一、一般生效要件。我國的《民法通則》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通說,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還須標的確定或可能。

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並具備一般有效要件,但其效力仍不能發生,而必須待某種特定條件具備時才能生效。如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等到條件成就時才能生效。特別生效要件只是針對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而言。

因產生的原因不同,這些原因可分為約定生效要件和法定生效要件。

5樓:未來法律

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不違反公序良俗

望採納。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6樓:老大噠噠噠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成立要件包括:

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

2、要有意思表示;

3、要有設權性。

其中,第一條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的表意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表意行為的一種,當然也要具備。

第三條設權性是指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屬性。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區別於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生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

1、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實;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

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為使具體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外的充分條件,叫作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有效要件。無**權、無處分權或處分權不完備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有本人或權利關係人的同意;附條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

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後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乙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乙個價值判斷。

請教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有效與生效三者之間的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我現在正在學習,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樣的。

第一、成立是大前提。沒有成立,就更別談有效和生效了;

第二、成立了不一定有效。因為也有可能是無效等情況;第三、

1、成立且有效,不一定生效。

有效是指取得效力,也就是說法律是認可的,但是未必生效,及未必立即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原因是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了大學,我就給你80萬元。」這就是乙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關係。

這個民事法律關係,成立且有效,但是並未生效,必須要等到他考上大學才生效。

2、成立且無效,一定不生

連法律效力都沒有取得,何談生效。

3、成立且效力待定,行使追認權,有效且生效

4、成立且可撤銷,不行使撤銷權,有效且生效

8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後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乙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乙個價值判斷。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一般秩序及促進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該行為即為有效,反之無效或效力待定。

但是,由於不同的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價值判斷的內容不一樣,那麼,法律行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無效的內容也就不同。即使相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不一樣。如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在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的方法誘使對方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因未成年人採取欺詐手段而主張該合同為無效。

而與我國台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並不因為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採取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乃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礎意思表示進行內容補充,或者說,為私法自治得以進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乙個完整內容補充的途徑。如果缺少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那麼,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沒有補正的途徑。

乙個有內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麼無效,要麼效力待定的結局。在實踐中,就會造成大量無效法律行為的存在。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從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補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下文將對此詳述。

其四,從合同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乙個事實判斷,既然是乙個事實,事實的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法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交易的正常進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補正。但由於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國家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種評價,法院就不能依職權補正,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規定的範圍內,作出是否撤消與追認的意思表示。

其五,二者的法律後果也有不同。如果法律行為沒有成立,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有過失的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如當事人對生效的法律行為的違反要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法定事實如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與生效要件學者爭議很大。在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加分離的法律行為一體性的立法例中,區分二者理論意義不是很大。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區分的立法模式中,對二者在法律行為中的區分,關係到法律行為的一體解釋與責任的承擔問題。

我們認為,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為佳。

區分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要以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的基本區別為前提。如上所述,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支配的領域,而法律行為生效是法律的效力評價,不是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領域。也就是說,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支配的範圍內,即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反之,則為生效要件。

登記與交付仍然是當事人控制、支配的範圍內,可以看出,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應有之義。但登記與交付作為當事人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同時,法律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規定其為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這是法律對以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第二次效力評價,其並不沒有否定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9樓:小猥瑣之葉子

三者是互相推進的關係,有前者才有後者。

民事行為的

成立,是指行為符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素而被法律認可了其客觀存在。要討論乙個具體的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首先又得考察其是否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構成民事行為的那些必備要素,這就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0樓:淮海國王

成立不一定有效,生效一定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1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對合同、遺囑、婚姻等表意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為應界定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同、遺囑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

一、聯絡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那麼也就談不上「有效」或是「無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歸宿,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因而其成立從實質上來講也就毫無意義。

二、區別

(1)著眼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定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則著眼於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

(2)判斷標準或構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原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即主要是關於意思表示品質的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於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於當事人後來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類規則在許多情況下為當事人效力自決留有餘地,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時可以彌補。

《合同法》第四十

七、四十八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類合同由於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但是經過有權追認人的追認,欠缺有效要件就轉化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

(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自具備法定構成要素時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有效。

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在少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時間上的一致性,即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那些附延緩條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緩條件發生或所附始期屆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生效的,其當事人應受效力意思的約束,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可能產生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之後未生效之前,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了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麼關係?

1全部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對合同 遺囑 婚姻等表意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為應界定為民事主體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同 遺囑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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