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有哪些 它們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1-08-30 09:22:30

1樓:

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徵: (1)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一種,但一般物權是以對標的物實際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的,而擔保物權則是以標的物的價值來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2)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擔保物權對於債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權的主要特徵: (1)抵押權是擔保物權。(2)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3)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4)抵押權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3.抵押權的設立:抵押權依據抵押行為而設立,抵押行為的具體形式是抵押合同。(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2)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為轉移債權人所有。(3)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但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4)以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財產作抵押的,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當事人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4.抵押權的標的:抵押權的標的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1)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財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2)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價款中優先受償。

5.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在間,抵押人仍可轉讓抵押物,但抵押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則,轉讓行為無效。(2)抵押人所擔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

6.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權人之中,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償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白(2)抵押權人可以讓與其抵押權或者權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抵押權不得與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償:①抵押合同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數額比例清償。

②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中所述方法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額的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的受償。(4)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止其行為;在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7.質權的特徵:(1)質權是擔保(2)質權的標的物是動產和權利。(3)須移轉質物的佔有。(4)質權是就質受償的權利。

8.質權的種類:質權分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1)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務的擔保。(2)權利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清償,以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實體財產以外的,可以讓與的財產權利為質物而的債權人設立的擔保。

9.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1)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2)根據作為質物的權利不同,權利質押合同分別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或登記之日起生效。

10.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2)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孽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3)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4)優先愛償。

11.留置權的特徵:(1)留置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2)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3)留置權是債權人留置債務人動產的權利。

12.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費用。

(3)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償還。(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13.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無權將留置物出租、抵押。(2)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返還留置物於債務人。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擔保物權包括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擔保物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啊?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指代範圍不同

1、擔保物權:包括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二、特徵不同

1、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權: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三、目的不同

1、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2、抵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

4樓:華律網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就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他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特徵主要有: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5樓:四哥有法說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1、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2、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6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包括抵押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本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本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7樓:忍對東逝水

債務人,對自己所有的物品.抵押給債權人的權利,是抵押權.

擔保人,對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所有權,擔保債務人債務的權利是擔保權.

這兩個主要區別是,物權的所有者在民事關係中的地位不同.在此民事關係中的權利也不同.

債務人無法履行時,抵押物歸債權人.

擔保人.當債務人無法履行時,擔保物歸債權人,但是債權轉移,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要求履行.

8樓:彥盟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具有物權優先性和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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