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出資的智財權出資方式的確定

時間 2022-06-24 02:05:0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現在的《公司法》中可以知產做價入資,並且比例完全可以實現100%知產出資。除非***有特此約定必須貨幣實繳的大約有28類公司外,其他基本都可以實現100%知產實繳。

從理論形式上來講,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轉讓,另一種就是您所提出的知產使用權出資,但這種操作的後期法律風險及稅務上都有隱患,主要原因是公司無法對該專利有處置權。

簡單說明一下流程: 1、知產確權,2、評估,3、驗資,4、工商變更,5、稅務備案,

智財權資產評估目的通常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訴訟、財務報告等。

確定智財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 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中評協等國家部委主管機構為規範智財權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 無形資產》制定了《智財權評估指南》,後期又提出「《加快完善智財權資產評估的準則和指南體系》」。

我們在智財權評估方向特設立了事業部做專項研究,可以實現對知產的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訴訟、財務報告等等,相信定能夠幫助到您。

《指南》所稱智財權資產,是指智財權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並且帶來經濟利益的智財權權益。智財權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 作權、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

《指南》所稱智財權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根據委託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智財權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指南》執行智財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物件、評估範圍、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價值型別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指南》智財權資產評估目的通常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訴訟、財務報告等。

《指南》執行智財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物件自身條件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型別。

《指南》確定智財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 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該《指南》中明確了實操中必要流程、內容、方法、目的、範圍、用途等等,以上資訊中有您所需要的所問,另,再附對《指南》中的部分做截圖分享如下,相信定能夠幫到您。

2樓:茄子

按照智財權法的規定,智財權人實現其權利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自己直接運用自己的智財權,二是將自己的智財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用智財權出資入股屬於第二種智財權實現的途徑,所以出資的具體方式應當包括「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

1、智財權所有人以轉讓智財權所有權的方式出資

智財權以轉讓的方式出資應當符合法律關於智財權轉讓的規定。我國《商標法》和《專利法》都有出資方用商標或專利技術轉讓方式出資,均應將特定商標或專利權整體完全轉讓出資的規定。可以說這種出資方式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具體內涵是相適應的,所以不存在現實中的衝突問題,但是可否用智財權部分轉讓的方式出資值得商榷。

我認為對於這種出資方式在現實中的利用還是必要和可行的,但是要對其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智財權出資人如果以轉讓方式出資,必須承諾其作為出資的智財權權利不足以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如出資方如果已將該智財權許可他人使用,辦理投資轉讓以前,須徵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處理好善後事宜,不得因用智財權投資而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選擇智財權轉讓方式向公司出資,無論從理論架構還是實際情況出發,其都符合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權的基本原理,因為「轉讓」就意味著永久性轉移,公司對該智財權便享有最終所有權,因而也就擁有最終處分權,可以作為公司承擔虧損和風險的資本擔保。可以說用智財權轉讓方式出資符合我國公司法出於資本信用考量的各種規定。

2、智財權所有人以使用許可方式出資

智財權主體若選擇「使用許可」的方式進行出資,是否在理論上會與公司法律制度關於註冊資本的規定會發生衝突,這種衝突是否可以通過相應的制度建設來予以解決,是否在實務操作中面臨巨大的風險更甚至難以操作。擬成立的公司必須以一種外在的表現形式,證明其擁有智財權使用權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當使用權利。這種外在的表現方式,只能是出資登記或備案。

通過工商局對商標權進行登記轉讓相較而言是比較簡單的,目前在我國沒有專利或商標用益出資的具體登記制度,投資者可以其個人的名義向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且這種申請也往往會因沒有先例可循面臨失敗的風險。

除此之外,智財權權利人若採用使用許可的方式向公司出資,則用作出資的智財權不發生全部權利的轉移,公司對該智財權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範圍的使用權。那麼,這將會與公司法發生兩個方面的衝突:

首先,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相衝突。所謂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如我國《公司法》第25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34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資本維持原則的立法目的是防止資本的實質減少,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的不當分配,確保公司本身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智財權的使用許可權出資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衝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一,智財權中的部分權利是有有效期的,諸如商標權、專利權、計算機軟體,一旦失效便落入公共領域,任何個人和企業都可以無償使用。這個有效期短於公司的經營期限的話,實質上相當於出資人變相抽回了其出資;二,智財權的價值具有不穩定性,商標權的價值與對該商標的使用情況以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狀況息息相關,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計算機軟體等的價值與新技術的開發運用情況以及市場變化關係密切,一旦用作出資的智財權價值波動致使低於其出資入股時的評估價值,則亦與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相悖。

其次,與公司承擔責任的要求相衝突。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經營,自負盈虧。

出資人用智財權以使用許可的方式出資,則接受出資的公司對該智財權不能享有最終處分權,那麼當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時,債權人可否對作為債務人資本組成部分的該智財權主張權利呢?作為債務人的公司如何「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呢?

出資方以智財權使用許可方式出資所涉法律後果較為複雜。公司對於該項財產事實上不擁有完全的處分權,這與法人財產權是相悖的,如何來衡平這兩者之間的關係還是直接捨棄這種出資方式呢?筆者認為,應根據現實情況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不能簡單地從智財權使用許可的角度分析這種出資方式的利弊。在現實情況下,智財權許可使用的形式作為出資方式並非沒有,並且這種利用形式還是比較普遍的。固筆者認同以智財權許可使用的方式向公司出資,但前提條件是這種出資的許可使用必須是獨占性的。

也可以說智財權用益出資比完全智財權出資,承擔一些額外的資訊成本、契約成本和排他成本。高額用益出資交易成本,源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和不定性。這些額外的交易成本,往往會使當事人在頗費周折後不得不以其他變通方法來降低交易成本,甚至選擇放棄。

雖然實踐中存在著智財權用益出資的需求,但因其極大的模糊性及風險性使得其發展十分有限。且在滿足有關許可使用的具體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權利人還要受公司其他股東利益的制約,固在考慮這個問題的解決之道時我認為可以通過確立股東利益穩定和債權人利益的考量因素,在公司內部對權利人再利用該部分智財權的行為進行限制。事實上,資本化了的智財權是動態資本,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這不僅是接受投資的企業必須考慮的,而且也是智財權出資方在選擇出資方式時需要慎重考慮的重要因素。

以智財權出資要求是什麼?

3樓:dr神盾局

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智財權出資是指智財權所有人將能夠依法轉讓的智財權專有權或者使用權作價,投入標的公司以獲得股東資格的一種出資方式。

智財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影象,都可被認為是某乙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財權。

從登記角度看,對於智財權出資的審查與核准一般側重於4個方面,即用於出資的智財權要具備確定、現存、可評估、可轉讓的特點。因此,申請人在以智財權出資時,要確定用於出資的智財權是否符合4個要件的要求,即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

(1)確定性是指用於智財權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現實物件。也就是說,標的物應當明確、具體,不能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概念。

(2)現存性是指用於出資的智財權必須是事實上已經依法獲得的智財權,而且出資者對該智財權依法享有處分權。

(3)可評估性是指用於出資的智財權必須具有能夠通過客觀評價予以確認的具體價值,即可以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如果無法通過客觀評價確認具體價值,無法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則該智財權不能用於出資。

(4)可轉讓性是指為了使公司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用於出資的智財權應適合獨立轉讓,即權利可以發生獨立、完整的轉移。

請教:關於智財權出資的問題

4樓:華律網

股東以智財權作為出資的流程如下:1、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2、申請人辦理智財權的評估、驗資和權屬轉移手續。

3、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4、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式。

股東以智財權作價出資增加公司註冊資本:1、申請人辦理智財權的評估、驗資和權屬轉移手續。2、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登記機關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依法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後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3、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營業執照。

法學智財權,法學智財權

智財權專業培養能在律師事務所 專利事務所 商標事務所等從事商標 專利 等專門智財權事務,同時也能在公 檢 法等部門從事專門的智財權司法審判及其他法律事務,或者在版權局 商標局 專利局 科技局等部門從事智財權管理事務的智財權專門人才。該專業學生主要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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