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遺留在自動櫃員機的信用卡取錢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時間 2021-06-07 17:13:54

1樓:51cto鄧鵬

此種行為屬於冒用信用卡,如果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的信用卡並在自動取款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起點是五千元,《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不構成犯罪,但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受治安處罰。如果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2樓:4u管

[爭議]在審理過程中,對陳某德行為的定性發生分岐,形成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德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理由是,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遺忘在自動取款機上的信用卡,領取卡中的款項,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主觀上,被告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和故意。客觀上,被告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達到領取他人存款的行為,達到數額較大的情節。被告人的行為侵犯客體是金融機構的管理秩序和他人財產所有權,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德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理由是: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主觀上,被告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被告人看到他人未退出信用卡,且處在可以繼續操作的情況下,進行多次操作,故意非法從他人信用卡中取出款項,客觀上,被告人也實施了祕密竊取的行為。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祕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德犯盜竊罪,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被告人陳某德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評析]被告人陳某德的行為與備受關注的“許霆”案類似,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以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兩種定性,這也加證明了社會對利用他人信用卡私人在自動櫃員機取款這種犯罪,在認識上存在著分歧。

那到底如何定性才準確呢? 被告人陳某德的行為更符合盜竊罪特徵,以盜竊罪定性更為準確。理由是:

1、被告人陳某德的行為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侵犯雙重客體:一方面是,金融機構對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另一方面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操作尚未結束的信用卡取走被害人的存款,只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被害人的信用卡處於被害人的操作使用狀態,被告人乘機使用並沒有侵犯到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另外,被告人並未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只是按自動櫃員機的實際操作程式進行操作,櫃員機依照真實的資訊付款。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2、被告人陳某德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上,被告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被告人看到他人未退出信用卡,且處在可以繼續操作的情況下,進行多次操作,故意非法從他人信用卡中取出款項。而且被告人在取款後,將他人的信用卡退出後,把信用卡扔掉,沒有與失主聯絡歸還款項的意思。

可見被告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被告人採取了祕密手段,竊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被害人沒有退出操作介面的信用卡,取走被害人信用卡中款項是祕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用別人遺留在atm機上的卡取錢會怎樣?

3樓:匿名使用者

小a上網行為屬於與信用卡詐騙罪。由於小a案發後的認罪態度良好,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贓款也及時返還了被害人,這些都是可以作為從輕處罰小a的情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該批覆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會被錄影,警察叔叔帶走!

5樓:匿名使用者

好幸運勒、錢可以取走!

6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行為,因為他明知是別人的財產,而想據為己有,應定性為盜竊罪。

如果用別人遺留在取款機裡的卡取錢時犯法的行為麼

7樓:八三老人

對於該問題明確的回答,用別人遺留在取款機裡卡取錢時違法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非法侵佔罪。從兩個方面考慮,拆此從道德方面,我國是文明古國。過人應有良好的素養,做到拾金不昧。

從法律敗液角度講,該錢款屬於他人的合法財產,其行為是侵旅枯迅犯他人合法的財產權。

8樓:手機使用者

看你拿多少錢了,和偷竊一樣。我有個朋友就幹過多樣的事,取了兩仟塊錢,被帶到公共安全專家局了呵呵

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的信用卡取款,是侵佔還是盜竊

9樓:莫井關

用他人遺忘bai在atm機內的信用卡脊鏈卜du取款的行為屬於盜竊zhi

。盜喚燃竊罪的本質特dao徵是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專卡是遺忘的但屬是卡里的錢還是卡主人的沒有遺櫻穗失。

司法解釋:拾取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取款機上取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你的問題有別於這種情況。

使用他人遺留在atm機內銀行卡取款是盜竊罪嗎

10樓:弘厚律師事務所

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大,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其界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納入信用卡詐騙罪規制的範圍。根據前述關於atm機執行機制的原理可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與客觀事實相符合,這是一部成功的司法解釋,應當是毫無疑義的。

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中的信用卡取款,是撿拾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果他人取款後,將銀行卡遺忘在atm中就離開了,那麼這臺atm機處於可操作的啟用狀態,任何人都可以進行取款、查詢、轉賬、修改密碼等操作。若有人利用這種啟用狀態,實施按鍵取款行為,如前所述,這時的取款行為必然要冒充持卡人才能實施。

在這種特定情形下,行為人儘管不需要輸入密碼,但是atm機的取款程式決定了行為人必須以持卡人的名義才能向銀行伺服器發出請求,才能取出信用卡中的錢款。顯而易見,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的信用卡取款,是撿拾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特殊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其他的所謂盜竊說,侵佔說,不當得利說,都因為不符合客觀事實而不能成立。

但要建立在金額的達到立案標準的情況下去討論。

在自動取款機取走別人遺忘的銀行卡里的現金,是詐騙罪嗎?

11樓:百度使用者

該女子行為觸犯《刑法》第196條第(三)項,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12月3日 法釋[2009]19號 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5條的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種情形之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這裡的“使用”,包括在自動櫃員機(atm)上使用,也包括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上使用,還包括在銀行櫃檯等其他場所使用。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上使用的行為在司在法實踐中通常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一是拾得他人遺留在atm機裡的信用卡並使用的;二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碼並在atm機上使用的;三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後,通過猜配密碼在atm機上使用的。

該女子行為符合第一種情形,即“拾得他人遺留在atm機裡的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第(三)項中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3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號 2023年5月18日印發)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綜合以上規定,拾得他人遺忘在atm機的信用卡並使用,取走現金達到5000元錢即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因此該女子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