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於工資的問題,勞動法中關於拖欠工資規定

時間 2021-08-30 10:42:33

1樓:韓飛律師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三、《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勞部發[1994]481號

勞 動 部

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勞部發[1994]532號

勞 動 部

關於發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通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3樓:廣州何律師

法院是區分主觀和客觀的原因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仲裁,應該給予補償。

勞動法中關於拖欠工資規定

5樓:發的好得很發

法律:老闆拖欠工資,該怎麼辦?

6樓:呂艾

【1】根據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所以我認為老闆必須立即支付給你沒有支付的工資。

【2】在離職後又叫你們三個人幹活,還不給工錢。那麼就是老闆違反勞動法第83條規定,按沒有續簽合同,要支付你們每月2倍工資。

【3】按第38條,46條,47條規定再補償你半個月的工資。

7樓:濛濛然然歲月

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將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資在第三個月發放屬於違法,如1月份工資在3月份發放就屬於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在兩年之內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如是離職結算,勞動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後15日內和企業結清工資。

8樓:提莫喜歡誰

辦法有: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單位拖欠工資是乙個常見的問題,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法律根據見參考部分)。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勞動監察投訴該用人單位,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

2、勞動監察解決不了,可以要求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拖欠工資的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關於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現在,一直拖著不給你們,就是違法行為,按照規定: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具體賠償責任、維權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11樓:衣錦飛魚

不知你們是因為什麼原因離職的?是否是提前乙個月向用人單位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另當別論。

)如果履行了正常辭職手續,再發生這樣的事情,可以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不過根據你的敘述,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更適合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現在都不收取任何費用。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的問題找勞動監察應該問題不大,勞動監察那幫老爺們肯定給你們出難題,三個人一起去,要堅持住,勞動仲裁太慢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有拖欠工資幾年沒給怎麼辦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勞動法關於工資分配的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所言,同工同酬原則,這只是乙個原則,在原則之下可以有許多種情況導致同工並不同酬,你這種情況在事業單位是很常見的,因為你不屬於事業編制。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違反,公司可以根據自己情況調控效益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分配是用bai人單位自

du主權。

按《勞動zhi法》第四十六條dao

、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內定,用人單位工容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所謂依法制定,是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工資分配辦法時,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經過公示。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個人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同工同酬和不低於集體合同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正常勞動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中基本工資是怎麼定義的? 5

18樓:墨汁諾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

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與基本工資的概念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常會遇到的兩個概念。

弄清這兩個概念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因為計發勞動者的待遇,時常會用到這兩個概念。

例如:在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時,需要用勞動者全額工資的概念,而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女職工「三期」內計發工資時,需要用勞動者基本工資的概念。如果不準確地理解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發生勞動爭議,對勞動關係雙方都不利。

根據國家統計局2023年1月1日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2023年1月1日局令第1號)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以及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的有關規定,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例如工資總額組成中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就是基本工資。

再具體些說,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均屬基本工資。勞動者的輔助工資是指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例如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等。

勞動法工資結算問題,勞動法結算工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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