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康靜槐
一、離婚後,非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不可以改孩子的姓名。
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 [81] 法民字第 11 號)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二、離婚後孩子確實需要改姓名,怎麼辦手續?
離婚後孩子改姓,怎麼辦手續?上面說到,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
那麼,如果非要給孩子改姓,簡單來說需要兩個步驟。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母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
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離婚後孩子改姓名,是乙個不大不小的問題,這既涉及到傳統觀念,也涉及到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的問題。所以,在離婚後孩子改姓名的問題上,雙方都要慎重。如果在孩子改姓名的問題上遇到難題,尤其是到了法院打官司的地步,可以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會在離婚後孩子改姓名這方面提供許多有益的建議和指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心願。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至少要孩子的父母都知道!除非孩子自己決定!
離婚後孩子跟母親,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3樓:華律網
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獲得了親自撫養子女並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而不是獲得了對子女的一種壟斷,更不能藉此否認另一方子女的親子關係。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隨著婚姻關係的終結而歸於消滅。因此,一方想改變子女的姓名,必須與另一方協商,達成公識之後方可到戶口登記部門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因此,父母離婚後,對改變子女姓氏應當協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見,也可以聽取其意見。
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變自己的姓氏。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4樓:李樹的戀愛
離婚後孩子可以改姓嗎
離婚後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但如果孩子已是民事責任能力人,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徵求孩子的同意,帶齊相關證件直接到派出所辦理更改。
2、離婚後孩子改姓了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這就是說,無論孩子和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離婚後孩子改姓就不給孩子撫養費。
如果離婚後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而另一方拒絕支付撫養費的,作為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先和另一方商量,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對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3、離婚後,小孩改名需要什麼條件
首先,需要孩子的父母雙方協商,並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滿18周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需要雙方的簽字才能給孩子更改姓名。否則,一方無權給孩子更改姓名,戶籍辦理機構可以拒絕受理。
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辦理機構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另一方有權起訴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
5樓:阡陌上花開
父母離婚後,孩子的姓是可以改的,可以改期隨母姓或者隨母親另外的伴侶而姓。根據《婚姻法》,父母離婚後,孩子可以繼續隨父親姓,一般而言,想要給孩子改姓的,雙方都應該進行協商再行,父母離婚,沒有一方是可以隨便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年滿十八周歲後,有權自主隨父或母姓。
對於孩子的姓氏,雖然在我國婚姻法第16條的規定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在實際生活絕大多數家庭中還是選擇隨父親的姓。父母離婚後,尤其是孩子隨母親生活的一方,更關心和在乎孩子的姓氏是否可以變更為隨母親姓或是隨繼父姓,但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孩子的姓氏是需要另一方的同意的。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16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建議:離婚本身就是對孩子的一種傷害,若改變姓氏對孩子的日後成長、生活更加有利,父母雙方可酌情考慮給予變更,但離婚後孩子是否能夠改姓成功,還是需要經過對方認可,否則對方有權要求恢復原姓名。
6樓:ccc菜辣椒
法律問題:離婚後孩子要是跟母親一起生活的話,母親是否可以給孩子改姓呢?(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淄博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杜律師:
兩周歲內,一般隨母親生活;之後,以有利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離婚後改姓,需要對方的同意方可。離婚前改名,如果將原名列為曾用名好接受一些。
崔律師:孩子變更姓氏需要雙方同意 一方不可以單獨變更,按照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標準判決。 相關知識——撫養權的基本概念 撫養權,是指父母(包括繼父母、養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離婚後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單方面給孩子改姓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父母一方做監護人的,需要改成監護人的姓,可以經雙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繼父或繼母的姓。因為夫妻雙方雖然離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關係無法改變。如果改成別的姓,一定要親生父母雙方簽字同意,否則,戶籍警察不會辦理。
新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以上我國法律規範可以得出結論:
雖然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既然離婚後的父母都是法定監護人,那麼一方未徵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為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復原有姓名。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也就是說當該子女成年後,是否變更姓名及變更何姓名則由該成年子女自己決定,任何人不得橫加干涉,這是對於成年公民來說的,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於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乙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乙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綜上所述,未經夫妻雙方未經前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孩子姓氏改隨自己,更不能改隨繼父性氏,否則,就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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